广西柳州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大案 1人被判死刑
18.09.2015 09:54
本文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9月18日电(记者李斌)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大案,一审判处4名被告有罪,其中1人判死刑、1人死缓,2人无期徒刑。在这起案件中,被查获的毒品“冰毒”多达8公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焕鎏、刘燕仙在广州市白云区汉唐中街十五巷李焕鎏家经商量后决定,由李焕鎏出资在广州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由刘燕仙负责在柳州市销售,获利两人平分。26日23时许,李焕鎏筹得毒资后安排被告人李海荣、李焰彬携带现金到广州市齐富路向毒品卖家购得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27日凌晨,李焕鎏、刘燕仙、李海荣、李焰彬驾乘汽车将两个纸盒内的8包毒品从广州市运往柳州市。当日9时许,4人在桂柳高速公路柳州市静兰收费站出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所驾乘的汽车上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8包,净重分别为998.4克、998.4克、998.0克、997.8克、998.6克、1004.2克、998.0克、1003.0克,净重共7996.4克。经鉴定,8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67.8%至73.2%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焕鎏、刘燕仙、李海荣、李焰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共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焕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燕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李海荣、李焰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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