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监狱原副监狱长受贿获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0.02.2015  12:13

经济往来中收受“好处费”

柳州监狱原副监狱长受贿获刑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昨日,柳州监狱原副监狱长张辉昌涉嫌受贿一案,在柳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张辉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现年58岁的张辉昌原任自治区中渡监狱调研员,曾任柳州监狱副监狱长、平南监狱监狱长、华盛集团露塘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案件开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指控,张在担任上述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与单位存在业务往来的公司的贿赂(本报去年11月1日曾报道)。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辉昌身为柳州监狱党委副书记、兼任国有企业露塘糖业公司总经理期间,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张辉昌受贿数额31.95万元不当,法院予以更正。张辉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张某亮、邹某康、谢某佳、吴某、陈某等人贿赂的主要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辉昌督促家属代其退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辉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张辉昌退交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的10万元、退交至法院的21.95万元,其中受贿款项18万元,依法予没收,上缴国库;余下的13.95万元,折抵没收财产刑,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对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张辉昌的房屋、车辆予评估拍卖冲抵,上缴国库。接到判决书后,张辉昌认为量刑太重,要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