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见义勇为最高可奖50万 杜绝扶人被“讹”
柳州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负责人杨明德介绍,《暂行办法》11月正式实施,与此同时,1999年6月2日施行的《柳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使用办法》废止。《暂行办法》比之前的《使用办法》更为翔实细致。《暂行办法》中,对于奖励和保护的对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涵盖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和经营等多个方面。
《暂行办法》规定,有较大贡献或者经司法医学鉴定为轻伤的,可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奖励3万元以上的奖金;有重大贡献或者经司法医学鉴定为重伤的,或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奖励10万元以上的奖金;有特别重大贡献、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牺牲的,授予“龙城勇士”称号,奖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奖金。
《暂行办法》规定,见义勇为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如需依据其他结论才能申报的,自其他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报。但见义勇为后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作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荣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后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再享受见义勇为人员待遇。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在就业、住房、入学、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等。
杨明德告诉记者,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扶人被“讹”的案例,柳州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杜绝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现象发生,《暂行办法》出台了新条例。新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社会管理结合治理部门申请帮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
杨明德表示,《暂行办法》适用于该市公民在该市行政区域或外地内见义勇为行为,或者法定职责人员在非执行职务时见义勇为行为。同样也适用于外市公民、现役军人以及外国人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