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公职人员受贿46.6万元 被判刑三年一个月
56岁的刘某是桂林市七星区教育系统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自2004年开始,他在该项目办负责七星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审批、招标及项目请款审核签字等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总计人民币46.6万元。11月10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经桂林秀峰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04年11月在项目办任工作人员,负责桂林市七星区中小学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的计划、申报、审批、招标及项目请款审核签字等工作。
2008年~2011年期间,一家家具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后负责向桂林市七星区中小学销售课桌椅,而被告人刘某是该课桌椅采购项目的经办人。这家家具公司的苏某为了让刘某帮其尽快顺利结账,也为了和刘某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能继续承接课桌椅采购项目,多次给刘某送现金。几年间,刘某共收受苏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4万元。刘某将其中的7万元用于交付自己的集资房款,其余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刘某作为桂林市东江小学教学楼加固改建工程施工项目的具体经办人,负责代表业主方评标及项目请款的审核等工作。2014年6月左右,刘某与黎某商定,帮他拿到上述施工项目,黎某将利润的50%送给刘某作为好处费。之后,黎某和他人合作,在刘某的帮助下顺利承接了上述施工项目。黎某分别三次给刘某送去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
此外,刘某还多次在多个项目请款审核和采购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刘某涉嫌受贿总计人民币46.6万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反贪局从七星区龙隐小学内带走接受调查。在庭审前,被告人刘某家属代其退还全部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46.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刘某在被侦查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