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税局与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文规范房产交易行为

21.06.2016  23:50

  6月13日,桂林市国税局与市住建委联合下发通知加强政务协作,今后,在桂林市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手续时,需提供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发票。

  据介绍,原征收营业税时,市地税局与市住建委、市房产交易就加强房产交易税收管理,明确了办理交易和产权确认手续需提供发票的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除“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外,销售不动产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加强税源征收管理,经过市国税局与市住建委共同协商,明确今后桂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手续时,将查验并留存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未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不予以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手续。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的下发和执行,是加强销售不动产税收征收管理,防范房产交易税收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同时,将鼓励纳税人诚信经营,规范房产交易市场行为,促进桂林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