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副厅长批示肯定桂林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作
31.01.2015 04:32
本文来源: 民政厅
陈副厅长批示肯定桂林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工作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因地制宜,创新举措,加大贯彻落实力度。桂林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办)全部建立了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并通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10456户20157人,新增城乡低保对象5323户10237人。陈佳克副厅长批示肯定:“①桂林市做法值得学习借鉴;②请救助局摘编一则信心送厅办在《广西民政信息》刊发,推广桂林市先进经验。”现将桂林市做法刊发,供各地参考。 2014年,桂林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以推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创新为主要抓手,以城乡低保制度化管理,构筑基本民生保障一张“兜底网”为着眼点,不断加大政策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力度,有力促进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挂帅,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2014年11月12日,市政府在全州县召开工作推进现场会,分管副市长王建毅作动员部署;12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12月3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明确了31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桂林各县、区政府也相应设立领导机构,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密切协作、责任明确、定期会商的工作新格局。 (二)各项政策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 一是以桂林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市政〔2014〕79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4〕105号);与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民发〔2014〕177);印发了《桂林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市民发〔2014〕163号)等四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可操作性较强的办法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的政策配套和制度衔接。 二是全市147个乡镇(街道办)全部建立了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各县、区依托乡镇(街道办)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了服务标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与教育、人社、卫生、住房等部门协同办理各项社会救助事务,为城乡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三是市、县民政部门全部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了纵向与自治区民政厅联网,横向与市有关部门互联,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详细核对,为认定救助对象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三)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取得新成效。 桂林各县区民政局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统一部署要求,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认真组织开展了“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突出问题,对全市所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通过开展整治活动,全市共复核城乡低保对象348620人,清退不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10456户20157人,新增城乡低保对象5323户10237人。 (四)发挥民政“托底线”作用,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014年,桂林市发放城乡低保资金5.86亿元,比上年增加2603万元,保障了城乡低保对象33.94万人,平均均补助水平达到城市每人每月290.8元、农村每人每月112.09元;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29亿元,比上年增加2741万元,救助困难群众29.05万人次,资助参加新农合及城市居民医疗保险23.73万人;全年为3.08万五保对象发放供养金9636万元,人均月供养标准达279.53元,切实保障了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社会救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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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015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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