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进一步细化旅游项目规划调整和用地报批相关规定
06.05.2015 13:08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一是在桂林市中心城区外、确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旅游项目,应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以及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后实施。
二是涉及规划修改、规划调整、规划局部调整、变更数据库的旅游项目,以单独选址进行土地规划调整的,按单独选址方式组织材料报批;以批次用地进行土地规划调整的,按批次用地方式组织材料报批。
三是因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将集体生态景观用地征收为国有生态景观用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土地征收的审批要求,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实际地类管理。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6.05.201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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