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彭宇案”二审维持原判 肇事当责救人当赞
新华网南宁12月2日电(记者卢羡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日通报,潘其福与广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海信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这起曾广受社会关注的海上“彭宇案”结案。
2012年9月10日,一则“广西渔民救5名落水者,被获救者起诉索赔450万”的新闻将此案推到了风口浪尖。渔船船员勇救5名失事货船落水船员,渔船主反被货船公司告上法庭巨额索赔。有媒体把这起案件比喻为发生在海上的“彭宇案”,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2012年2月12日新海信公司向广西北海海事法院诉称,2012年1月14日,新海信公司所属“新海信818”轮(下称货船)在北海附近海面与潘其福所属“桂北渔58013”号船(下称渔船)碰撞并沉没。新海信公司遭受船舶损失268万元、通导设备损失8.41万元、货物损失58万元,渔船应对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969万元及利息。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货船与渔船发生了碰撞,渔船船艏碰撞到货船右舷船舱中部,距船艏扶梯大约15米的位置。事发前,货船船长和值班水手从雷达上发现右前方约2海里处有几个物标,正从右前方向驶来,但货船继续保速保向航行,当货船船长用肉眼观测到潘其福所属的渔船时,两船相距约270米,两船距离缩小到约200米时,货船船长采取左满舵转向避让,同时鸣笛警告。事发后,货船船体破损处大量进水以致丧失了储备浮力并沉没,约10-15分钟后,货船完全沉没,5名船员被渔船船员救起。
北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渔船与货船发生了碰撞并导致货船沉没,对于此次船舶碰撞事故,货船应承担主要责任,渔船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定货船承担70%碰撞责任,渔船承担30%碰撞责任,并判决被告潘其福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向原告广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务有限公司赔付36.024万元。
潘其福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海信公司具备完全的诉讼主体资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认为一审法院就货船AIS记录存在6分钟误差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两船的痕迹认定是渔船撞沉了货船没有事实依据,钦州海事局委托武汉理工大学所作的碰撞模拟报告不能证明渔船能撞沉货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新海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实地察看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询问,并经多次合议且提交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潘其福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新海信公司作为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在船舶碰撞侵权案件中是法定的适格当事人,有权向责任人提起诉讼。其次,货船AIS数据的接收时间和发射时间确实存在6分钟误差,货船和渔船同一时间到达同一地点,事发地点没有其他船舶出现,根据事故发生后渔船与货船的检验痕迹,证实渔船与货船发生了碰撞,并致货船沉没。
本次事故是一起双方互有过失的责任事故,货船第一次发现正横前的渔船时,没有采取减速并大幅度向右转向避让来船,是造成船舶发生紧迫局面的原因。钦州海事局就本次事故所做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亦认定货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但特别说明的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虽然认定渔船和货船发生了碰撞并导致货船沉没,渔船应负赔偿责任,但正是由于渔船船员对货船船员实施救助的行为,使本次事故最终无人员伤亡。在茫茫大海之上,船员之间相互救助对于海事事故的救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渔船的救人行为和救助精神给予肯定。(完)
[责任编辑: 徐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