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09.04.2015  19:55
桂档发〔2015〕6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区直、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
  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工作是实现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重大项目建设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的重要措施。为掌握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加强监管和指导,依法全面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档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暂行办法》(桂档字〔1998〕28号),现就做好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工作组织
  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原则。凡新开工、续建和竣工投产未进行档案验收的重大项目,均应组织开展登记工作。
  (一)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区直管理以及跨地区、流域的公路、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登记工作。
  (二)市档案局负责辖区内自治区档案局分解给各市监管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的登记工作。
  (三)县(市、区)档案局负责辖区内市档案局分解给各县(市、区)监管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市级重大项目建设和县(市、区)级重大项目建设的登记工作。
  (四)区直、中直驻桂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直接管理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登记工作。
  二、登记表填写
  (一)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分为3种(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项目档案预验收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报送自治区档案局。
  (二)未进行档案验收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年填写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报送自治区档案局,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三)市级、县(市、区)级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写参照自治区执行。
  三、登记表汇总及报送
  (一)县(市、区)档案局应对辖区内自治区、市级和县(市、区)级重大项目建设的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进行汇总,分别形成自治区、市级和县(市、区)级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汇总表(附件4),并将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和县(市、区)级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市档案局,自存一套。
  (二)市档案局应对辖区内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的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进行汇总,分别形成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汇总表(附件4),并将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和自治区、市级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档案局,自存一套。
  (三)区直、中直驻桂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直接管理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进行汇总,形成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汇总表(附件4),并将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档案局,自存一套。
  (四)自治区档案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和汇总表建立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台帐。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档案局和区直、中直驻桂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制度,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登记工作。自治区档案局将把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列为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工作检查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适时予以通报。
  (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中续建项目、竣工投产未进行档案验收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报送,新开工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和汇总表(附件4)于次年5月31日前完成报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的电子文件可从广西档案信息网站左侧“下载之窗”栏目中的“文件下载”专区获取。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处联系,联系人:何多进、雷植凯,联系电话:(0771)5086408、5086411、5852503(传真),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3号,邮编:530022。
 
  附件:( http://www.gxdaj.com.cn/uploadfile/2015/0409/20150409043423812.doc
     1.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档案预验收情况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项目档案正式验收情况表)
     4.重大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