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05.03.2015  20:3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

下放方案的决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3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3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2年5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直接下放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

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

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档案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直接下放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档案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档案局负责档案内容涉及本级管理权限的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内容涉及本级管理权限的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三)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内容涉及本级管理权限的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交接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2年5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直接下放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档案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直接下放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档案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档案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二)设区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三)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交接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2年5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直接下放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档案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直接下放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档案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档案局负责本级国有企业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

(二)设区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国有企业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

(三)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国有企业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备案。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交接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第五条(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

201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