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关于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通告

05.03.2015  20:38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

   关于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广西历史档案资料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自治区直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为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抢救散存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珍贵档案资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有关规定,自治区档案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征集各类珍贵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收藏有涉及广西各个历史时期重要档案资料的国内外人士。

   二、载体形式

  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形态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范围

  1.明清及以前历代王朝和政权形成的御旨、诏书、手谕、诰命、奏折、碑文、谱牒、年表、志书、地图等;

  2.民国时期广西地方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3.新中国成立前广西地区中国共产党(广西地下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4.反映广西各历史时期发生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各类档案资料;

  5.广西各个历史时期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人物、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著名宗教人士形成和保存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手稿、书信、日记、传记、专著、回忆录、学术成果、文学作品、书画、照片、录音、录像、题词等;

  6.反映广西各历史时期的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风民俗、民族宗教、百姓生活、名胜古迹、城乡变迁,特别是广西12个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服饰、风俗、传统技艺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7.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广西考察调研形成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或对广西工作作出的讲话、指示、批示、题词等档案资料; 

  8.广西籍或曾在广西工作过的省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战斗英雄、企业家等形成和保存的档案资料;

  9.有关广西与东盟及世界各国、地区交往形成的档案资料;

  10.其他反映广西历史发展的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征集方法

  1.凡征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自治区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2.对捐赠档案资料者,自治区档案馆将颁发档案收藏证书,并视其捐赠档案资料的价值给予适当奖励。  

  3.对于确有价值而所有者不愿捐赠的档案资料,在征得同意后,自治区档案馆可采取复制或收购的方式进行征集。  

  4.捐赠档案资料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双方可协商并签署协议。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资料,自治区档案馆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五、联系方式

  可通过信函、电话、面谈等方式与自治区档案馆联系。

  联系人:韦先生、陆女士

  电   话:(0771)5852694

  邮   编:530022

  地  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一里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