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出台
10月9日,梧州市安委办出台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从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行为、职业病防护、安全生产服务四大类划定十二种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若触及其中之一,将被列入管理“黑名单”。
在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五类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2人)以上;瞒报、谎报;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拒不支付治疗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
在安全生产行为方面,违反“三同时”规定、无资质非法从事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五类行为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制度一方面扩大了适用范围,除生产经营单位外,将承担全市项目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纳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诚信约束;另一方面,更加注重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保障。纳入“黑名单”制度的十二类情形中,有三类融入了职业病防护内容,体现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的要求。
“黑名单”将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每半年发布一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将被重点监控,除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外,还将采取限制项目建设、融资等方面的监管监察措施。
“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若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将继续延长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已整改落实,未再发生十二类失信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还将受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严格限制。
(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