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检察院首次邀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席再审法庭

25.11.2016  12:06

   强化庭审指控能力    提升司法办案公信力  

  ——梧州市检察院控申部门首次邀请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席再审法庭 

 

  广西检察网11月25日讯(通讯员  曾城)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指控犯罪,消除众人疑虑,提高庭审质量和司法公信力,2016年11月22日,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首次就一起刑事再审案件邀请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并组织全市两级院20多名控申、技术干警,全程观摩了案件庭审过程。 

  该案是一起由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寻衅滋事案件。2015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叶某跟随陈某(在逃)等人到岑溪市岑城镇育才路某夜宵档吃夜宵时,陈某发现之前与其有矛盾的邱某也在该夜宵档,即走到邱某后面用手箍住邱某的脖子将邱某摔倒在地,并喊要打邱某之类的话。被告人林某、叶某听到陈某的叫喊后,即围上来对邱某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林某用开山刀砍斩,被告人叶某用椅子打砸。经岑溪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邱某的躯干、四肢多处创伤,创伤程度共162.2cm,该损失构成轻伤一级。岑溪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一审判决后,岑溪市公安局又对被害人的伤情结合其右上肢功能损伤情况(右腕关节功能丧失70%)重新鉴定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岑溪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一审判决对被害人的伤情认定为轻伤的事实存在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叶某也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抗诉机关递交的被害人邱某的损伤已达重伤的鉴定报告距其受伤仅间隔5个月,此时肢体功能尚未完全达到稳定状态,鉴定时机不当,存在重大瑕疵,不予采信,遂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定生效后,被害人邱某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申请对其伤情结合其功能受损情况以及失血性休克的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调阅了原案卷材料,认真进行了审查,分别听取申诉人邱某和被申诉人林某、叶某的意见,并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诉人邱某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8月17日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邱某被人伤害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并肌肉、神经、血管损伤,左侧血气胸伴左侧肺萎缩70%以上,失血性休克(中度),左侧肩胛骨骨折,该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由于本案前后共出现三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因此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委托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三份鉴定进行了文证审查。该中心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岑溪市公安局的第一份鉴定意见只是对伤者的体表损伤瘢痕长度进行累计及左肩胛骨骨折进行伤情评定,没有考虑到伤者在受伤后创伤形成的失血性休克这一严重的损伤,也没有对左侧血气胸进行伤情评定。该鉴定书是不全面、不客观的,只能做为立案侦查、批捕依据使用,不能做为起诉和审判依据使用;岑溪市公安局的第二份鉴定意见没有对右手腕关节功能丧失的原因进行论述,也没有进行肌电图检查、诱发电位检查相应的辅助检查,鉴定依据不足,且鉴定时仅距被害人受伤后5个月,此时肢体功能尚未完全达到稳定状态,鉴定时机不当,存在重大瑕疵,因此不宜采纳;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伤者因全身多处创伤致失血性休克(中度)和左侧胸腔血气胸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上述损伤有医院病历记录及法医临床检查予以印证,作出的鉴定鉴定意见的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客观,应当予以采纳。 

  承办检察官认为:现有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证实原审裁定认定被害人邱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错误,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原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林某、叶某犯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不当,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原审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建议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于2016年11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开庭审理。法庭上,出庭检察员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出示了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和被害人邱某的住院病历材料证实了原审裁定认定被害人邱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错误。针对案件的焦点主要是鉴定问题,检方申请了本案的鉴定人——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出席法庭,一一回答了检、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并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做了科学、专业、客观的解释和说明,向合议庭具体阐明了鉴定方法、鉴定依据等,有力地证明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方还申请了一名专家辅助人出庭,由专家辅助人运用其丰富的法医学专业知识,就三份鉴定意见应当如何采信进行专业分析,以供法庭参考。 

  庭审结束后,观摩人员召开了案件评议会。承办人首先做了自我点评,并与大家分享了此次出庭的心得。参加观摩的人员分别对出庭检察员的庭审表现进行了点评,大家均一致认为检察员精心准备,举证、质证和答辩均有条不紊,声音洪亮,针对性强,特别是邀请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是本次庭审最大的亮点,增加了庭审的效果,检察员对鉴定人的提问也紧紧结合了案件争议焦点,很好地履行了再审案件出庭检察员的职责,同时也指出了一些存在的不足。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卢军副检察长全程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并对此次观摩活动进行了总结,指出此次庭审观摩活动充分展示了出庭检察员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驾驭庭审的能力,归纳了出庭检察员在庭审过程中的优点和亮点,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要求全市控申干警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业务学习,着力提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论证能力,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和庭审驾驭能力,确保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并要求多组织业务培训、庭审观摩、业务竞赛等多种培训和岗位练兵形式,不断提高全市控申干警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初针对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实行了办案程序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由控申部门派员出庭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梧州市检察机关控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等单位建立刑事申诉共享机制,建立与法院、本院公诉科、上级检察院沟通机制,积极开拓案源,提高出席法庭能力,促进了刑事申诉工作的顺利开展。2012年以来,梧州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136件,向法院提出抗诉2件,均获得改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多件,目前已有6件获得了改判,较好地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梧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