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提升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的实践路径

29.12.2014  10:47

全区检察理论研究2013年会参评成果

 

探索提升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的实践路径

—基于21695份调查问卷的实证分析

                               

内容摘要: 2013年以来,如何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和检察公信力,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钦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的问卷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因检察宣传力度和检务公开不足、执法办案透明度不高、服务群众意识不强、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群众对检察职能的认知度低,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公正度、独立度、权威度评价不高,影响群众对检察机关亲和力和公信力的评价。对此,检察机关应从强化自身建设、加强外部关系建设、增进与群众的沟通互动能力方面着手,强化队伍作风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司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深化检务公开,转变执法办案方式、健全检察工作机制,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形象和影响力,促进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的生成。

  关键词:   检察亲和力  检察公信力调查问卷 路径

 

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①]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江苏检察机关调研时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中央领导对政法工作的指示、高检院负责人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中,突出强调了检察机关加强亲和力和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

一、检察亲和力和检察公信力内涵解读

(一)检察视域中的亲和力

  “亲和力”最早是化学学科上使用的概念,之后,“亲和力”概念逐渐进入社会科学领域。[②]从检察权的属性出发,结合检察职能特点,我们认为,检察视域中的亲和力,是指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相互接纳、相互包容的程度,表现为公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的认同、尊重和信任,是检察权内在威信与检察机关外在形象整合后的影响力。

(二)检察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检察公信力是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演化而来,学界对检察公信力有关问题已有较多的研究。检察公信力是指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在整个社会当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法律监督权的运行及其结果所具有的信任、信赖、认同乃至信仰,以及对该结果自觉接受、遵从的程度与状态。[③]

(三)检察亲和力与检察公信力的相互关系

检察亲和力与检察公信力的外化表现和内在侧重点有所不同。检察亲和力的外在表现是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人性温情,关注的是检察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包容、亲和的程度;检察公信力的外在表现是执法的可信度、公正性,侧重于检察职权行使的权威性,以及社会公众对检察权运行过程、结果的认同、服从。可以这么说,检察亲和力是公众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亲民爱民、便民利民、执法文明程度的情感评价;而检察公信力则是公众对检察权运行过程、运行结果的权威度、信用度的评价。

检察亲和力与检察公信力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检察机关信用度和检察权威的提高,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让公众更加信任检察机关,愿意亲近检察权,夯实了检察亲和力的基础。另一方面,基于情感的联系更容易建立起稳固的信任,检察机关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情感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加强检察职权行使同群众的情感联系,强化民众对检察工作的情感信任基础,也促进检察公信力的生成。

二、检察 亲和力和公信力的现状考察—以钦州市检察机关发放的21695份调查问卷为样本

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的测评体系,一般由三方面的评价指数组成,一是群众的主观印象指数,二是当事人的亲身经历指数,三是公众的客观评价指数。[④]我们以向群众发放一定数量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的方式来测评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现状,受访者涉及不同地域、行业、主体,其评价结果大体上涵盖了前述三方主体的评价指数,基本符合了测评体系的要求。

(一)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情况

我们设计了《钦州市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并印制了25000份,于2013年9月下旬,委托钦州市教育部门将《调查问卷》分别发放至钦州市辖区内(含灵山县、浦北县)的30所中小学校学生手中。[⑤]其中钦州市市直中学发放10000份,灵山县、钦南区、钦北区所辖中小学分别发放4000份,钦北区所辖中小学发放3000份。发放给中学的调查问卷累计为18500份,发放给小学的调查问卷累计共6500份。[⑥]2013年10月中旬,我们共收回调查问卷21695份,回收率86.78%。我们委托专业人员将收回的调查问卷分别录入SPSS统计软件,运用该软件进行量化分析。[⑦]

(二)受访者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分布情况

经统计,受访者男性为11391人,占52.5%,女性为10285人,占47.5%*。受访者20岁以下的为15749人,占72.6%;20岁以上的为5945人,占27.4%。[⑧]受访者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4968人,占6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为6727人,占31%。受访者生活在城区的为10123人,占46.7%,生活在县城或乡镇的为4345人,占20%,生活在农村的为7042人,占32.5%。*受访者大部分为在校学生,为15364人,占70.8%;工人、干部、农民、个体户、离休人员共5178人,占23.9%;其他职业的为1147人,占5.3%。*

(三)受访者对钦州市检察工作亲和性的评价现状

检察亲和力测度的是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亲和的程度,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主要是由其对检察机关职能和工作制度的了解度、与检察机关交往过程中的体会、其对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观认识和心理预期共同决定的。因此,我们拟以社会公众对检察职能、与群众有关的检察工作制度的了解度,以及群众对检察机关基本印象、参与检察工作的热情度的问卷调查结果来考察检察工作亲和力的现状。

1.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认知度不高。在对“您是否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的问卷调查中,受访者表示“了解、了解一些”的比例为48.3%,表示“基本不了解、完全不了解”的占51.7%(见表1)。据“您了解检察机关哪些职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受理审查控告申诉举报等主要职能的了解度较高,对诉讼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认知度较低(具体情况见图1)。

表1  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分布*

选项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了解

1637

7.5

了解一些

8841

40.8

基本不了解

5367

24.7

完全不了解

5842

26.9

缺失

8

0.0

合计

21695

100.0

图1

2.受访者对与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检察工作制度知悉度低。在“您是否知道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问卷中,仅有9.7%的受访者表示知道,30%的受访者只是“听说过”,另有60.3%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见表2)。在“您是否知道检察机关的举报奖励制度”的问卷调查中,表示“知道”、“听说过”的占57.7%,另有42.3%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见表3)。

表2 是否知道检察长和接待群众来访的制度

 

选项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知道

2111

9.7

听说过

6505

30.0

不知道

13077

60.3

缺失

2

.0

合计

21695

100.0

 

 

 

 

 

 

表3 是否知道检察机关的举报奖励制度

选项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知道

4278

19.7

听说过

8239

38.0

不知道

9172

42.3

缺失

6

.0

合计

21695

100.0

      3.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主要印象是“庄严、神秘、威风”的居多,亲和感缺乏。在“您对检察机关的印象”的问卷调查中,47.9%的受访者选择了“庄严”,9.3%的受访者选择了“神秘”,另有6.7%的受访者认为检察机关是“威风”的,只有6.1%的受访者表示检察机关让其感到“亲切”,此外,还有28%的群众对检察机关没有特别印象(见表4)。

表4:对检察机关的印象评价

选项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庄严

10402

47.9

神秘

2015

9.3

威风

1456

6.7

亲切

1316

6.1

没印象

6070

28.0

其他

436

2.0

合计

21695

100.0

4.群众情感上愿意亲近检察机关,参与检察工作的热情较高。在“如果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需要您的配合时,您是否会协助”的问卷调查中,有51.1%的群众表示会主动配合,另有41.7%受访者表示会看情况,只有7.2%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不会(见表5)。这表明群众在情感上是愿意亲近检察机关,参与检察工作的热情是较高的。

表5 是否会配合检察机关执法办案

选项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会主动配合

11092

51.1

不会

1552

7.2

看情况

9051

41.7

合计

21695

100.0

 

 

 

 

 

 

5.检察队伍在群众心目中的印象有较大提升空间。在“您对钦州市检察队伍的整体评价如何”的问卷中,表示“很信任”和“比较信任”的共占48.2%,有42.5%的群众表示“没有什么印象”,只有9.3%的群众表示对检察队伍的印象不好(见表6)。这表明,有大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不深,检察机关的形象建设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表6 对检察队伍的整体评价

选项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很信任

3097

14.3

比较信任

7366

34.0

没什么印象

9219

42.5

印象不好

2013

9.3

合计

21695

100.0

(四)受访者对钦州市检察公信力的评价现状

对检察公信力现状的评估,我们以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信誉度、执法公正度、执法独立度、执法权威度的问卷调查结果来考察。                                                                                       

1.检察机关执法公正度为72%。在“你认为检察机关执法公正度如何”的问卷调查中,16%的受访者表示很公正,56%的受访者表示比较公正,检察机关执法公正度为72%。表示不够公正、不公正的占28%(见表7)。

 

 

 

 

表7 检察机关执法公正度评价情况

评价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很公正

3473

16.0

16.0

比较公正

12145

56.0

72.0

不够公正

5125

23.6

95.6

不公正

952

4.4

100.0

合计

21695

100.0

 

2.检察机关办案独立度为68.7%。在“您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是否独立”的问卷调查中,16.2%的受访者表示“很独立”,52.5%的受访者表示“比较独立”,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综合独立度为68.7%。另有31.3%的受访者表示“不够独立、不独立”(见表8)。

表8  检察机关执法独立度评价情况表

评价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很独立

3513

16.2

16.2

比较独立

11382

52.5

68.7

不够独立

5786

26.7

95.3

不独立

1014

4.7

100.0

合计

21695

100.0

 

3.检察机关执法权威度为72.4%。在“您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权威性如何”的问卷调查中,21.8%的受访者表示“很权威”,50.6%的受访者表示“比较权威”,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综合权威度为72.4%。另有27.6%的受访者表示“不够权威”和“不权威”(具体情况见表9)。

表9 检察机关执法独立度评价情况

评价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很权威

4730

21.8

21.8

比较权威

10985

50.6

72.4

不够权威

4917

22.7

95.1

不权威

1063

4.9

100.0

合计

21695

100.0

 

4.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认可度为59.5%。在“您对当前检察机关执法认可度的评价”的问卷调查中,表示“很高”和“比较高”的共占59.5%,认为“不够高”的为32.5%,认为“比较低”的占8%(具体情况见表10)。

表10  对检察机关执法认可度评价情况

评价

选择频率(人/次)

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很高

3441

15.9

15.9

比较高

9475

43.7

59.5

不够高

7044

32.5

92.0

比较低

1735

8.0

100.0

合计

21695

100.0

 

(五)调查的基本结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度较低,缺乏亲和感,检察公信力有待提高

以上调查结果表明,群众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职能不太了解,对于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检察长接待、举报奖励等制度,也只有少部分受访者了解;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印象趋于威严、神秘;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是否独立、办案是否权威等评价也不高。这说明,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缺乏亲和力,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不高。

三、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不够理想的主要原因

  (一)群众工作能力不足,服务群众热情不高,影响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的印象,是通过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感知的,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评价感受,也是以其与检察机关的有限接触中产生的。从某种意思上说,亲和力实际上就是与群众打成一片的能力[⑨]。据 “你认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12535人表示检察机关做到了这一要求,仅占57.8%。在“您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工作态度评价”的问卷调查中,有9506人认为工作态度过于严肃,占43.8%,有3116人明确表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好,占14.4%。以上调查结果表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接待群众的热情度不高,服务意识不强,直接影响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形象评价。

( 二) 检察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检察职能的了解度和认知度有限

1、检察机关对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简单、覆盖面不足,制约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形象展示。群众平时很少接触检察机关,[⑩]加上检察机关平时的对外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形式简单生硬,缺乏感染力和亲和力,导致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工作性质缺乏了解,检察机关在群众的印象中过于神秘。

2、社会公众对检察职能知悉度低,制约其对检察机关外在形象作出全面评价。调查结果显示,群众对了解最多的往往是反贪、批捕、公诉、控申等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报道涉及较多的职能,而对检察机关的反渎、民行检察、刑罚执行监督、职务犯罪预防等职能的知悉度不高。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来源于其对检察机关职能的了解程度,如果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缺乏应有的了解,就难以对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三)检务公开范围有限,执法透明度不高,影响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

在“你对检察工作不太满意或不满意的原因”的问卷调查中,有5182人选择了“执法透明度不高,检务公开力度不够”的选项,仅次于“反腐败力度不够,贪污贿赂等犯罪仍大量存在”的选项。这表明,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务公开方面与群众的期待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检务公开仅停留在设置专栏告知部门的性质和任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开窗口部门业务流程、公开检察工作成绩等表面内容,而对群众较为关心的重大案情通报、重大制度出台、申诉处理情况,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等反映检察权运行的实体内容,检察机关往往巧妙地作技术处理后公开,甚至予以回避。检务公开不全面、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知情权,挫伤其参与检察工作的积极性,执法办案过程的半遮半掩还会让群众质疑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对检察机关产生不信任感。

(四)群众对检察机关缺乏信任,检察机关未能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影响检察公信力的提升

1、受社会法治大环境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不深。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干警行为的信任程度决定检察公信力的高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最信任哪一办案机关”的问卷调查中,有3157人对公、检、法均表示不信任,占14.6%。而在“您对检察队伍印象不好的原因”的问卷调查中,有2960人选择的原因是“电视、网络等曝光司法人员违法乱纪的现象多,检察人员也一样”,占13.6%。这表明,受社会法治大环境的影响,群众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信任,部分群众甚至对整个共权力机构公权力机构如各级党政机构、人大等都缺乏信任。在公众对整个共权力机构存在抵触的社会心理状态下,其对检察机关的评价,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和否定性。

2.群众对司法需求的期待与检察职能的发挥之间的差距影响群众对检察公信力的积极评价。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惩治贪污腐败的愿望更为强烈,对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追求更高。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寄予了更多期待。但贪腐案件一时难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与群众的司法诉求存在差距,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五)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不高,导致群众对检察工作不满意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公正、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队伍作风问题,以及检察人员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水平不高、责任心不足等执法办案能力问题,对检察队伍形象作否定性评价的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这些问题虽然在整个检察队伍中是极个别现象,但这些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整体威信,也降低公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信任度。

四、提升检察亲和力和检察公信力的实践路径

(一)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强化检察机关队伍作风建设,为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的提升增强原动力

1. 提高服务群众意识,坚持理性、文明、规范执法。 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首先承担的是对人民的责任,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执法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和核心价值理念,始终牢记检察权来源于人民,真正做到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念。[11]检察机关应当增强服务群众意识,理性、文明、规范执法,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热心、诚心、耐心去对待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矛盾,群众才会愿意亲近检察机关,信任检察机关,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树立检察机关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2. 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队伍建设,提升检察官综合素养。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提升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群众对检察队伍的信任度。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行为、作风、语言文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让群众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中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又体现到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的文明素养。要强化办案工作规范,加强执法管理监督,加强对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热情等问题的督察力度,确保各个办案环节均能体现检察机关严谨的工作作风,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检察机关外部关系建设,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形象

1. 创新宣传方式,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并重,扩大检察影响力。 据“您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的问卷调查结果,选择 “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报道”、“ 亲朋好友讲述”、“检察机关的普法宣传”的频率最高,分别为12546人/次、5703人/次、5463人/次。这表明,对外宣传和人际传播是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主要途径。因此,必须创新检察宣传方式,加大普法和检察职能宣传的力度。一是创新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检察宣传方式,加强与媒体合作,重点围绕检察工作创新案事例、先进典型检察官、执法办案便民新机制进行宣传,展现检察机关的新形象。二是充分利用户外媒体,通过在路牌灯箱广告投放检察机关制作的犯罪预防和勤政廉洁的公益广告等方式,潜移默化地增进群众对检察职能的了解。三是在地方主流网络媒体上开辟检察专栏、在自媒体上开通检察官方微博和微信,加强运营、发布管理,及时更新检察工作信息、回应网民关切,实现与网民的实时互动,争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 优化司法办案场所和便民窗口建设,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公正、亲和、为民的良好形象。 办案场所既是保障办案公开透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场所,也是规范执法行为、展示司法公正的场所。[12]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办案场所,是展现检察工作亲和力的有效载体。检察机关应在遵循中央关于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充分挖掘现有“两房”资源,统一标准、优化设计,加强控申接待室、案件管理中心、律师接待室、公开听证室、公开宣告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心理疏导室等办案功能区的建设,增添便民利民设施设备,优化对外接待窗口的条件和环境,从细微之处彰显检察工作的亲和力。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将司法办案区与办公区分离,建成集执法、服务、检务公开为一体的场所,充分展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宗旨。 

3. 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促进检力下沉。 要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进一步明确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乡镇检察室,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和规范化管理,配齐配强专职检察人员,重点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和预防等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派出法庭的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探索建立“流动检察室”制度,深入乡镇村屯走访群众,和基层群众面对面交谈,了解民意。积极开展走访被害人活动,了解其生活困难,立足检察职能帮助克服困难。试行检察联络员制度,在乡镇、村委基层干部中聘请检察联络员,印制检察联络员职责、联系电话卡,发送到各联系单位,拓宽检察机关收集社情民意的渠道。

(三)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推动执法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提升执法公信 [13]

1. 加强“阳光检察”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检务公开。 要全面落实和深化检务公开,开展“阳光检察”建设,加强各级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建设,实时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案件等信息,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办案流程、办案纪律规定,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探索建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网上查询系统,试点开展控告申诉、律师接待网上咨询、预约机制,方便群众查询和诉讼。

2. 转变执法办案方式,以检察决定的公开听证、公开审查等方式推进检察权公开行使。 对群众关注度高的不批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检察决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听取意见等方式,多方听取诉讼各方的意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关系民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民行抗诉案件,也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参与公开听证,听取群众意见。对于当事人多次申诉的案件,可以引入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代表等第三方参与公开审查,增强申诉处理决定的说服力。

(四)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互动,增进检察机关与群众的情感联系

1.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群众司法诉求。 检察机关在要顺应群众对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的新期待,大力查处贪污腐败案件、严厉打击影响公众安全感的犯罪、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群众感受到他们所关心的事也是检察机关所关心的事,拉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情感距离。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直通等方式,及时公布案件处理情况,回应群众诉求。

2. 适度人性化执法,在司法办案中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在检察工作中适度考虑社情、民情、世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局限性和法律漏洞,增强法的渗透力;而将人文关怀融入执法办案,则彰显法治文明和进步,增进检察机关的亲和力。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时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做到人性化执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建立健全司法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实行平等保护。

3. 加强与群众的交往互动,增强与群众打交道的能力。 检察亲和力和公信力的形成,是由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相互关系的亲和程度和信任程度决定的,检察机关和社会民众的互动是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和有效措施。学会和善于同群众“打交道”,是检验检察机关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准。稳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和评议重大案件的庭审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检察官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工作的制度化,增进检察人员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增进群众感情,熟悉群众心理,在互动沟通中增强检民互信。

(五)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工作满意度

一要加强案件管理,建立办案时限监管、催办机制。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优化配置检察资源,对将要超时限案件及时催办,建立超时限办案预警制度。二要大力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要进一步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三要加强办案流程控制,强化质量管理机制。定期分析案件质量,对重点个案实行跟踪评查、疑难类案实行专项检查,建立案件质量预警监控机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督促加强案件质量把关。四要健全规范执法责任机制。应改革完善办案责任制,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主体作用,保障检察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办案效果考评体系,注重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参考文献]

1.鲁晓慧、戚进松:《检察公信力初探》,《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

2.陈立军、陈立民:《检察公信力内涵及建设策略分析》,《求索》2012年第1期。

3.谢鹏程:《构建科学测评指标体系,扎实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

4.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①]见新华网2013年1月7日报道:“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07/c_114284339.htm。.

[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词语解释,亲和力是指两种以上的物质结合成化合物时互相作用的力,特指一种原子与另外一种原子之间的关联特性,在卫生学、医学、农业学、生物学等领域,都有使用“亲和力”的概念。

[③] 鲁晓慧、戚进松:《检察公信力初探》,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7期。需特别指出的是,学界关于检察公信力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单是概念本身,就有信任说、能力说、状态说,参见陈立军、陈立民:《检察公信力内涵及建设策略分析》,载《求索》2012年第1期。笔者认为这些学说大同小异,笔者此处采用了状态说的概念,认为此学说较为全面地概括了检察权运行与公众心理认同之间的关系,更符合“公众认同就是公信力”这一本质。

[④]参见谢鹏程:《构建科学测评指标体系,扎实推进检察公信力建设》,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23期。

[⑤]要求低年级学生假期将调查问卷带回家中交由家长填写,允许高年级学生自己作答。

[⑥]在调查问卷发放范围的选择上,我们综合考虑了钦州市各县区人口、地域分布的平衡性,以及调查问卷填写的真实有效性等因素。在确定调查问卷发放对象时,我们曾考虑全部发放给全市小学生,由其带回交由家长填写(考虑的因素是小学生知识面较浅,尚不能自己填写)。但考虑到钦州市外出务工人员多,很大一部分学生家长在广东等地务工,部分家长的文化程度尚不及中学生,全部调查问卷由学生家长填写不现实。权衡了各种因素,我们最终决定将大部分调查问卷发放给中学生填写。虽然我们发放问卷时对中学生作答的认真性、负责性、真实性、有效性心存疑虑,但从调查问卷的最终统计结果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对问卷调查结果并不存在明显差异,我们的疑虑是多余的。

[⑦]因极少部分调查问卷填录不规范,在统计分析中发现部分统计数据为无效数据,为保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本文将对存在缺失的无效统计数据以脚注“*”作出说明。

*该统计数据中有19份调查问卷存在缺失,约占1%。

[⑧]这一统计结果表明,发放给中学生的调查问卷绝大部分是学生自己填写的。

*该统计有185份问卷存在缺失值,占0.9%。

*该统计有6份问卷存在缺失。

* 该统计数据中有8份调查问卷存在缺失。

[⑨] 张保振:《亲和力也是领导力》,《人民日报》2009年4月1日第7版。

[⑩]与公安有派出所、法院有派出法庭等基层单位,群众与之接触、了解较多不同,检察机关的基层派驻检察室建设起步较晚,很多群众没接触过检察机关,也不了解检察机关职能。

[11] 曹建明:《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检察日报》2013年10月8日,第一版。

[12] 陈旭:《抓住契机转变执法办案方式》,《检察日报》2013年2月4日第3版。

[13]此次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在纠正诉讼违法、保障程序公正方面的诉讼监督职能,这些制度性变革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职能中的司法性要素,在这种态势下,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具有现实必要性。参见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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