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检察机关公诉案件六年“零无罪”透视
广西检察网11月26日讯(通讯员韦奇 黄爱茜) 核心阅读: 案件质量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永恒主题,规范司法行为是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百色市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始终把案件质量视为审查起诉工作的生命线,创新工作机制,将规范执法贯穿于审查起诉工作全过程,以规范促公正、提公信,有效提升公诉案件质量, 2010年以来,连续六年“零无罪”生效判决,有力推动全市公诉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举措一:探索创新工作方式,规范诉前研判工作
起诉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研判是减少诉讼风险、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百色市检察机关除采用书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这一传统的办案模式外,还创新工作方式,以开展诉前模拟庭审的形式,对疑难、有争议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推敲、研判。凌云县院自2011年便创建职务犯罪案件诉前模拟庭审制度,次年又继续拓宽模拟庭审活动的案件范围,从原来仅就职务犯罪案件开展活动扩展到普通刑事案件。该院公诉部门联合侦查监督科、自侦部门、检委会,通过反串角色,重点就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模拟庭审质证和辩论,有意图地进行角色转换,增加对抗双方的辩论难度,使焦点问题越辩越明。通过开展诉前模拟庭审,一方面,可培养和提高侦查人员的公诉证据意识和公诉人员的法庭应变、辩论能力;另一方面,可更直观的反映案件事实、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矛盾证据的发现,有助于对案件证据的甄别和证据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对案件的研判。
案例:
2013年,凌云县检察院就蒋某、蒋某某故意伤害案开展诉前模拟庭审活动,活动邀请自治区院公诉处业务骨干参与旁听。模拟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及模拟庭审人员召开评议会,就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研讨,自治区院公诉处业务骨干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体系构建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该院根据诉前研判结果,进一步补强证据后,以蒋某、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罪。
举措二:强化检委作用,规范案件把关工作
百色市两级院公诉部门充分发挥检委会的领导、指导作用,对重大疑难和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实行“五把关”形式,即实行由承办人到主诉检察官到科集体到主管副检察长到检委会五层把关,集思广益,确保办案过程“零疏漏”,以规范化把关促进案件高质量。
案例:市检察院办理的班某某故意伤害案。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班某某因自己的伯父被被害人荷某窜入家中殴打致头部受伤流血而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两次,致被害人倒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承办人审查后发现,关于犯罪嫌疑人班某某击打被害人荷某时,荷某是正在对班少某行凶还是已经停止殴打班少某这一情节仅有犯罪嫌疑人班某某的供述,在卷证据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结论,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到案发地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相关证人。但由于证人已不愿多做证言,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经主诉检察官、科集体讨论、主管检察长把关后,对案件定性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确保案件质量,公诉科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为被害人荷某为何入室殴打班少某?被害人荷某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矛盾?均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班某某击打被害人荷某时,荷某是否正在对班少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这一关键情节仅有犯罪嫌疑人班某某的供述证实荷某正在殴打,到场证人均未能证实当时的情况。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检委会坚持“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决定对该案做存疑不起诉处理。通过层层把关,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也避免了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举措三:强化内外部联动,规范协作指导工作
全市两级院公诉部门重视上下级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较完备的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基层院对存在疑惑、争议的案件要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上级院公诉部门请示汇报,尤其是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黑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和其它重大、复杂、敏感、疑难案件,要及时主动向上请示报告,市院公诉科积极认真研判,提出明确指导性意见,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案例:德保县检察院于2013年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黄忠某贪污一案,检察机关指控,作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镇管理股干部的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黄忠某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及两块安置地。一审法院认为在卷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事先得知德保县某路段的道路工程立项信息,并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授意黄忠某更改在该处的建房时间、虚报被征房屋相关信息等骗取公款的事实,判决黄某某、黄忠某无罪。收到一审判决后,基层院及时向市院汇报情况,上下两级院公诉部门立即召开会议进行研讨,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能找到相应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由德保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不合法,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庭审中,公诉人巧妙运用证据逐项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在确凿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面前,一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被告人黄某某、黄忠某作出有罪判决。
(作者单位:百色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