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发布
【原标题: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
编者按 为提高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推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评选活动。通过对各省级检察院推荐的202件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和多轮评审,并邀请法学界知名学者、有关部门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评选,于英生申诉案等10件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精品案件”。这些案件办案行为规范、办案质量高、办案效果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实际成效,现予以发布,供各地检察机关参考借鉴。(郑赫南 徐盈雁)
精品案件之一
于英生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于英生,男,汉族,系原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定:1996年12月2日7点20分,于英生因生活琐事与妻子韩某发生争吵、厮打,并捂其口鼻致其窒息死亡后到单位上班。当天9点50分左右,于英生外出办完事后再次返回家中,用刀在韩某颈部割了数刀,将现场衣柜、抽屉里的物品翻乱,并把液化气瓶搬到中心现场,拧开气瓶阀门、点燃蜡烛,企图用排出的液化气烧毁现场。之后,于英生返回单位上班。
二、诉讼过程
1998年4月7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英生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英生又提出上诉。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处理结果
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8年5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2年9月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于英生无罪。
四、专家点评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是在没有发现真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地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主动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案件得以改判的成功范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于英生无罪后,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韩某被害一案,并抓获真凶。该案对全国检察系统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工作理念、体制机制和法律监督职责给出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对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精品案件之二
徐辉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徐辉,男,汉族,系原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8月25日零时,徐辉在其家见到邻居女青年严某某独自从家出去,遂起强奸歹念并下楼尾随。当严某某行至旧税务所旁的路口时,徐辉走近严某某身后,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块砸打严某某头顶部致其昏迷。接着,徐辉将严某某通过旧税务所南侧窗台拖入厨房内。随后,徐辉实施了强奸行为。当徐辉刚穿好裤子时,严某某苏醒并发出微弱的救命呼声,徐辉为杀人灭口,用一条电源线从其身后勒住严某某的脖子,直至其窒息死亡。
二、诉讼过程
2001年5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辉提出上诉。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处理结果
徐辉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办理。2007年3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徐辉申诉案立案复查,2008年6月18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08年7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该案,2011年7月22日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4年9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徐辉无罪。
四、专家点评
李贵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该案是由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不同于其他类似改判的案件,该案既不是亡者归来、真凶落网,也没有新的证据出现,检察机关以原审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为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法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发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精品案件之三
张辉、张高平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张高平,男,汉族,系原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定:2003年5月18日晚,张辉、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经歙县某检查站时,被害人王某要求搭车去杭州。19日凌晨,该车到达杭州市某汽车西站附近,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周某某打电话让其前来接人,周让王某打车到钱江三桥后再与其联系。张辉此时心生邪念,意欲强奸王某,并将想法告诉张高平,二人驾车调头驶至杭州市西湖区某路段僻静处停下,张高平应张辉要求按住王某,而后张辉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并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诉讼过程
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高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为由改判被告人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被告人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三、处理结果
2010年6月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收到新疆石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转来的张高平申诉材料。2012年7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形成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将该意见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四、专家点评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该案影响较大,案件过程曲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案卷分析,向参加原案评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该案的详细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发现原案证据疑点很多,不合常理,侦查环节存在不规范、不文明、不到位等情况,主动出击,推动法院再审该案。案件最终改判张氏叔侄无罪,纠正了一起错案,案件办理效果良好,具有示范意义。
精品案件之四
黄家光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黄家光,男,汉族,系原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定:1994年春节期间,海南省琼山市东山镇(今属海口市秀英区)两村村民因修电闸之事发生矛盾并结下仇怨,黄家鹏的胞兄因此曾被黄某某等喱敢村村民殴打,黄家鹏由此亦伺机报复。1994年7月5日下午2时许,喱敢村村民黄某某和朋友王某某路过新岭冲村时,被黄家鹏等人发现,被告人黄家鹏、黄家光等各持刺刀、棍棒、锄头等凶器追打二被害人。被害人王某某逃跑时摔倒在地,被追赶上来的黄家鹏、黄家光及同伙抓住,黄家鹏、黄家光用刺刀朝其身上乱砍,其余同伙用棍棒乱打,王某某被打倒在田坑里,被告人及其同伙才住手。黄某某逃到美文坡村一户厨房的草墩中躲藏,被随即追赶而至的黄家鹏等人搜出,被告人黄家鹏、黄家光持刺刀朝黄某某乱砍、乱刺,其余同伙也持木棍朝其乱打,户主上前劝阻,也受到被告人一伙威胁,黄某某跪地求饶,被告人黄家光等人方停止殴打。但被告人黄家鹏仍上前用刺刀朝黄某某身上砍、刺数刀,之后,被告人及其同伙才逃离现场。
二、诉讼过程
2000年10月11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家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家光等人提出上诉。同年12月2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处理结果
黄家光不服,于2013年10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启动对该案的复查工作,同年8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决定再审,9月29日再审宣判黄家光无罪。
四、专家点评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仅仅依靠同案犯口供作出认定在类似群殴杀人案件中是常见的,但其中包含着证据上的许多风险。原案证据中,被告人供述不一,前后有矛盾,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没有提到黄家光参与犯罪。后来,所谓的同案犯主动承认冤枉了黄家光,又有证人作证证明黄家光不在犯罪现场,于是,原来依据同案犯口供定案的证据链条完全断裂,不能认定黄家光有罪。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上下级检察院联动,成功地纠正了一起错案。
精品案件之五
施伟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施伟,男,汉族,系原案被告人。
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范天贵伙同被告人施伟将被害人甘某某从某旅社旁边强行挟持至一山上,欲强奸甘某某。甘某某反抗,施伟和范天贵便将甘某某按倒在地,持刀威胁并用石头打击甘某某头部。致甘某某无力反抗后,施伟、范天贵先后强奸了甘某某,接着施伟和范天贵又用刀将甘某某手筋、脚筋挑断,致甘某某重伤后逃离现场。
二、诉讼过程
2006年9月27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施伟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范天贵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范天贵、施伟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处理结果
该案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服刑人员施伟申诉后转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2011年12月5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3年12月2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范天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施伟无罪。
四、专家点评
赵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全国工商联合会联络部部长):该案是在被害人还健在的情况下,由十八年有期徒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上下联动,发挥了刑事申诉办案一体化的优势,围绕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展开严谨细致的案件复查工作,体现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法律原则,切实保障了申诉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精品案件之六
王锡辉、李清华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锡辉,男,汉族,系原案被不起诉人;李清华,女,汉族,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侦查机关认定:时任某村民小组组长的王锡辉以某公司在该组河坝采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及未给组上交管理费为由,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和群众会议,自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组织本组村民76人,以李清华等人为骨干,先后312人次到河坝阻工,致使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直接损失48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9月2日,王锡辉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3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锡辉、李清华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王锡辉、李清华不服,先后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4年4月2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4年6月20日,经复查决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纠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专家点评
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以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群众,察微解惑,明辨是非,严格司法,依法纠错,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将酌定不起诉改为法定不起诉,得到了申诉群众的高度评价,也得到了原办案机关的理解和认可,依法及时化解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精品案件之七
胡茂新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胡茂新,男,汉族,系原案被害人。
侦查机关认定:1996年4月18日11时许,刘俊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树林内,因生意问题与事主胡茂新进行殴打,造成胡茂新身体多处损伤,右腕功能丧失,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二、诉讼过程
2011年5月12日,刘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该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俊不起诉。
三、处理结果
胡茂新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复查,认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刘俊作不起诉决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由该院重新审查起诉。2012年10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对刘俊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2013年7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专家点评
张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的办案难度相当大,案发时间距申诉复查已达16年之久,给证据的采集、核实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案情也较为复杂,原案卷宗达到17册。最为难得的是,该案的社会效果较好,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也达成谅解。此外,检察机关还指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规范、不严谨之处,发挥了法律监督作用。
精品案件之八
姚中智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姚中智,男,汉族,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侦查机关认定:1997年5月12日,姚某某因孩子患病需医治,借姚中智1万元存单向某信用社质押贷款3000元。1997年5月26日,姚中智在姚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姚某某手章到某信用社,利用5月12日姚某某做质押担保的1万元存单再次作质押担保,以姚某某承包土地需打井为名,以姚某某名义重新办理贷款1万元,同时归还5月12日贷款本息3016.46元,剩余6983.54元由姚中智以姚某某名字在该社办理了活期支款单,由姚中智持单并全部支用。1997年6月2日,姚中智再次持姚某某的手章,借用其亲戚袁某的2000元、5000元存单两张作质押担保,以姚某某承包土地需购买拖拉机为名,以姚某某名义贷款7000元。1999年5月17日,姚中智以姚某某借其存单质押担保贷款1.7万元至今未清偿为由,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过程
2000年4月3日,姚中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8日,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认定姚中智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姚中智提出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11月29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并获法院裁定准许。同年12月26日,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对姚中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处理结果
姚中智不服,先后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院经复查均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姚中智仍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4日决定将该案交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经重新复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于同年9月29日作出决定,撤销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专家点评
孙晓梅(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该案持续时间长、负面影响大、处理问题难,河北省两级检察机关及时受理申诉人申诉,将该案导入法律程序,实现了诉访分离,畅通了申诉人表达诉求的渠道,保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最终撤销了原错误决定,既依法解决了申诉人的诉求,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后经过大量工作实现息诉罢访,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精品案件之九
黄启贞申请国家赔偿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赔偿监督请求人黄启贞,男,汉族,原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利害关系人。
原案事实:1997年4月8日,福建省莆田县陈某某因借贷纠纷起诉方某,后因方某未履行陈某某申请执行,莆田县人民法院遂裁定查封方某房产。同月17日,黄启贞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被查封房屋的产权属其所有要求解封,但被驳回。之后,被查封房屋经价格评估后以6.9万元拍卖。2004年7月15日,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重新评估被查封房屋价格为14.76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07年7月,黄启贞先后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法院查封、拍卖系违法行为的申请。2010年10月12日,黄启贞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荔城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2010年12月21日,黄启贞提出赔偿复议申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决定部分支持黄启贞的申请。
三、处理结果
黄启贞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申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案适用法律错误,于2012年6月2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同年1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2013年6月17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四、专家点评
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完整展现了办理赔偿监督案件的全过程,可以作为典型示范案例加以推广。该案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审查原案卷宗、走访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原案相关事实与证据进行重新审查与调查,对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准确适用,体现了检察机关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法律法规的高度掌握,凸显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与办案水平。
精品案件之十
陈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
原案事实:原案被告人王朝广因琐事对妻子陈某霞心生怨恨,2010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王朝广将正在卧床休息的妻子陈某霞从床上拖到地上,持菜刀向其头部、身上猛砍二十余刀后致其死亡。经查,陈某霞之女陈某某爷爷去世,奶奶长期在外,现由其年事已高、抱病多年的外公、外婆照顾,生活困难。
二、诉讼过程
2011年8月31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朝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人7.3万余元,后王朝广未支付附带民事赔偿款。
三、处理结果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回访中发现陈某某生活困难,随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申请救助资金2万元,同时采取多元救助方式,专门为陈某某后续的学习和生活设立救助基金,将该院女检察官编组成9个关爱小组定期登门慰问,帮助解决转移户口、入学问题,协调妇联、民政部门将陈某某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等。
四、专家点评
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机制创新,确立了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的新模式,成立多个关爱小组,对申请人提供心理救助,提出“刑事案件无依儿童”的概念和救助措施,协同民政部门、妇联将此类儿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探索出一条对“事实孤儿”提供司法救助的新路,具有制度创新价值和探索意义。
(文稿统筹:记者郑赫南 徐盈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