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维护残疾人权益案例
201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检察机关在依托检察职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中有哪些方式和手段呢——
■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
成都锦江:查办逼迫残疾人乞讨幕后团伙
聋哑人吴某、杨某等三人在李小青(化名)带领下在成都乞讨挣钱。2016年2月,吴某三人厌倦了帮李小青乞讨的生活,开始拒绝“爱心乞讨”。2月25日凌晨,李小青带人将从网吧出来的吴某三人围住并殴打,之后将吴某与另一名同伴带到一家宾馆内殴打、威胁。直到下午2点,吴某等二人才被民警解救。今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对犯罪嫌疑人李小青等三人批准逮捕。
■打击侵犯残疾人权益职务犯罪
典型案例
江苏丰县:查办残联领导受贿案
据江苏检察网9月6日消息,近日,由江苏省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丰县残疾人联合委员会原党组书记、理事长史志广(正科级)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决。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史志广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史志广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未退缴的违法所得50721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丰县残疾人联合会;犯受贿罪违法所得6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宽严相济
典型案例
重庆奉节:对轻微犯罪残疾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诉决定
2016年3月1日,陈某通过燃烧杂草的方式制造草木灰,酿成山火,造成139.03立方米林木受损,过火面积达34.47亩。4月,陈某因涉嫌失火罪被移送到奉节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中,检察官潘虹通过走访了解到,陈某系先天失语失聪,其父亲已外出务工多年,丈夫也与其离婚,家中只有五十多岁的母亲和两名还在上学的女儿。虽然身体有残疾,但陈某仍要负担家中大多数的劳动。同时,因陈某造成的过火林地面积刚刚超过立案标准,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房屋损坏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该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残疾当事人提供诉讼帮助
典型案例
湖南邵东:为聋哑嫌疑人请来手语翻译
2016年5月13日晚上,聋哑人杨某与张某抢夺路人手提包后逃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案件移送湖南省邵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考虑到杨某是特殊群体,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而且在讯问时聘请了手语翻译。杨某一见到手语翻译陈老师就特别激动,过去曾听过陈老师的课。通过陈老师的沟通与翻译,检察官了解到,杨某有妻儿,抢夺犯罪意愿并不强烈。考虑到杨某认罪态度好,又是特殊群体,检察官当庭请求法官对杨某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家人为其缴纳了2000元罚金。
■为特困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案例
天津红桥:为特困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金
杜某因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到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杜某请求于法无据,驳回其申诉。在审查中,检察人员发现杜某与其妻均为残疾人,家庭生活仅靠杜某每月1600元退休金,无力医治二人疾病和满足日常生活开支。遂向区政法委提议,为杜某申请一次性司法救助金1万元,并协调相关部门对杜某给予生活扶助。
■完善方便残疾人制度设施
山东滕州:为残疾当事人建立“绿色通道”
今年8月,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建成并启用了新的检察服务大厅。在检察服务大厅内外设置了残疾人通道和“快速安检通道”,大厅内配备了轮椅、拐杖等设备物品,方便特殊群体的来访、接访。该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接访工作的意见》,规定来访人是盲人的,由接访人员负责做好导引工作;是聋哑人的,由接访人员联系聋哑学校手语翻译人员协助接访;运用汉语交流困难的,接访人员可联系相关语种翻译人员协助接访;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缩短办案周期。
■开展助残法治宣传
云南大理:法治宣传送进特教学校
5月27日,云南省大理州检察院青年检察官们到大理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爱心助残活动。由于残疾青少年群体的特殊性,在法治宣传的形式上,州检察院改变以往以上法制课为主的传统做法,采取更直观的图片展板开展宣传。其间,青年检察官和残疾青少年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大手牵小手”活动,老师和学生们教授青年检察官简单的手语和沟通技巧,青年检察官与学生一起玩游戏,有的学生还在老师的帮助下向青年检察官咨询有关法律问题。
(文稿整理:记者李立峰 张吟丰 刘卉 张宁 卢金增 通讯员潘虹为 刘庠录 乔婷 韩娟 张涛 高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