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检察院出台规定完善涉案财物管理

21.10.2015  14:06

  广西检察网10月21日讯(通讯员  王兴燕  莫仕海)为落实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规定,日前,崇左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崇左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有十二条,它要求检察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严禁擅自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该实施意见最可贵之处在于,它明确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要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录入涉案财物的相关信息;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部门不在法定期限内在统一系统上录入涉案财物的相关信息,或者不在统一系统上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移送、查看、临时调用、处理等手续,弥补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存在的不与当前检察机关使用的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联系起来的缺陷。 

     

  该《实施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崇左市检察机关涉案购物管理制度规定,使涉案财物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崇左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