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检察院加强执行检察监督让财产刑不“落空”

24.03.2016  17:02

  广西检察网3月24日讯(通讯员  曾淑娥)“原以为坐牢就可免交罚金了,被告知后才知道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很严重,这罚金我交。”近日,在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力监督下, 因危险驾驶刑满释放的潘某向法院补缴了2000元的罚金。这是武鸣县检察院加强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后,成功办理的一个监督执行财产刑案件。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中处于附加刑的地位,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没有被剥夺财产或罚金,判决最终成了“空判”,严重损害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 

  2015年4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广西在内的6个省区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武鸣县检察院被自治区检察院确定为两市四县试点院之一的基层院。 

  在7个月的试点工作中,武鸣县检察院对县法院2013年以来判处的财产刑案件开展专项检察,摸清财产刑判处情况、执行情况及上缴财政情况,针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县法院建立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管理制度;驻所检察人员与涉及财产刑人员及同监室人员谈话,审查犯罪裁判文书,查看犯罪档案,了解涉及财产刑人员的财产情况,掌握其执行能力和执行情况,及时将没有执行的案件向法院通报,督促法院及时执行;前移监督关口至侦查环节,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涉及财产刑案件期间,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并记录在案,被县公安局采纳;加强与院内自侦、侦监、公诉各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财产刑案件进展信息,为介入监督提供依据;在社区矫正环节注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涉及财产刑的情况,发现有条件但未执行的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未执行亦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建议县司法局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撤销监外执行。此外,该院还建议司法局督促涉及财产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觉履行财产刑。 

  试点以来,该院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建议的形式,依托“类案专项检察”、 “监所常规检察”、“社区矫正定期检察”等途径,成功对部分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活动开展监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作者单位:武鸣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