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检察院少年司法“钦南模式”思维

22.12.2014  10:02

全区检察理论研究2013年会参评成果

 

试论基层检察院少年司法“钦南模式”思维

——从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散谈起检察权运行

 

内容摘要 】2012年,钦南区检察院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春风护蕾”行动为契机,成立了广西首个获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辖区范围内推动建立了以“办案机构专门化、工作模式规范化、帮教预防一体化”为特色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钦南模式”,获全国业界关注。钦南未检成功创新的重要前提在于检察权运行工作理念的创新,但是也反映出当前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存在着诸如意识、经费、人力、社会支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因此,亟待实事求是的总结经验,以检察权运行思维谋划今后未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本文从实务案例发散谈起,从检察权运行角度剖析当前建立在少年司法“钦南模式”思维基础上的一线未检工作发展现状。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钦南模式”思维  检察权运行

 

引子:倾心救少年 引航自由明天

 

未成年人检察较传统意义上的刑事检察工作而言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专业领域,需要首先从观念的层面上转变固有思维方式,运用特有的法治思维重组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进而基于专职化的机构平台探索一系列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检察权运行方式,推动“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一体化架构的建立。

以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普通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为例,2013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当日8时许,报案人刘某在钦州城区某便捷酒店前台上班时,因欲上厕所,便让17岁的大堂值班保安蓝某帮临时照看收银台。待重新回到前台后,发现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4200元人民币营业款被盗。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钱款悉数是被蓝某盗走。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后,于同年7月2日破案。归案后的蓝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遂于2013年7月9日将案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钦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①]受理本案后,经审查案卷和社会调查报告发现,蓝某系邻市某县农村户籍人口,在钦州无固定居所,父母都是年近六旬的农民,家中还有一个刚参加工作当老师的姐姐,家庭条件困难。案件承办人经电话通知未能联系到蓝某的父母,遂联系钦南区团委合适成年人办公室指派一名专职合适成年人到看守所参加对蓝某的讯问。

未检科承办人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经组织科室讨论研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是动员蓝某的家人及时替蓝某赔偿损失,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二是积极作被害人方面工作,动员被害人在得到赔偿后与蓝某达成谅解;三是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四是一旦争取达成谅解,则对本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分管检察长听取承办人汇报后同意了科室讨论意见,交未检科按计划组织执行。

未检科办案人员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与当事人电话沟通,终于在赔偿谅解的意向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7月16日,在未检科的牵头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蓝某的姐姐、被害人钦州市某便捷酒店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在该酒店大堂签署了赔偿谅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蓝某的姐姐替蓝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当场代蓝某向酒店表示道歉,并保证蓝某获释后,一定带蓝某再次登门亲自向酒店赔礼道谢。酒店法定代表人黄某接受了蓝某姐姐的赔偿和道歉,表示本着“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态度不再要求追究蓝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蓝某获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骚扰酒店的正常经营。未检科办案人员将现场制作的调解笔录与和解协议交双方当事人签字盖印后,完成了调解工作。当日,钦南区检察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蓝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蓝某执行释放。蓝某获释后,按照约定在姐姐的陪同下登门向酒店正式赔礼道歉。7月底,蓝某的母亲携蓝某一起到钦南区检察院,向未检科赠送了写有“倾心救少年,引航自由明天”大字的锦旗一幅表示感谢。至此,本案暂告一段落。

回头审视本案,其中有许多值得未检人思考的地方。如何在基层未检工作中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何种范围内巩固和延伸未检职能?利用何种资源,以何种节奏推进少年司法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本文薄论,仅代表个人浅陋见解,意在总结经验,抛砖引玉,不足之处希冀批评指正,便进一步探讨。

 

一、钦南未检创新检察权运行的工作理念

蓝某涉嫌盗窃一案看似一起普通个案,但实际上蕴含着诸多未检工作改革的理念成果,当然,也存在若干机制层面需要改进和完善的问题。

(一)变附属业务为主体业务,以主体业务塑品牌建设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本分散于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各检察业务领域,在各部门主体业务中所占比重又往往较少,更重要的是置于分散运行模式下的诸如汇报、宣传、调研、财务、人事、培训等综合工作的重要性和受关注程度长期以来往往处于容易被忽略的位置,不利于未检工作的发展。钦南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建设,准确定位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主体地位,通过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春风护蕾”专项行动,整合各有关业务部门职能,站在检察文化品牌建设[②]的高度发展特色未检工作,探索出以“家、校、检”一体化动态帮教机制[③]和心理疏导帮教机制[④]为代表的创新社会管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人大以及社会的充分肯定,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获推广。

(二)变多口出入为专门机构,以专职队伍事特殊检察

在初步建立品牌形象的基础上,钦南区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根据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的规定,紧跟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发展趋势,提前在机构层面谋划改革。2012年6月,钦南区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协调下,经编委批复成立了广西首个获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从本院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各抽调一名年轻业务骨干专门从事未检工作,实现了未检机构的专职化。独立编制未检科的成立,标志着以“捕、诉、监、防”一体化为基本业务结构的未成年人特殊检察时代到来,原来的各部门业务多口出入模式被专门机构模式所取代,为未成年人检察权从附属化、分散化向正规化、专职化的转变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变被动审查为主动监督,以主动监督促少捕慎诉

传统的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以钦南区检察院为例,在侦查监督部门,主要表现在占年均案件受理量10%比例的审查逮捕业务领域;在公诉部门,主要表现在受理经本院批捕和少量直接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和诉讼监督;在控申部门,主要表现在为极少量的因未成年人涉罪或因未成年被害人原因而受理的控告、申诉求助;在监所检察领域,主要表现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然而,由于该院没有设置监所科,所以该项业务被置于控申部门;在民行检察部门,虽然从理论上可以覆盖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裁判案件的法律监督业务,但是实践中按照传统的绩效标准可受理的案件少之又少。可见,在传统的检察权被动型运行模式下,处于次要位置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也属于以被动审查为主,不利于特殊检察深入帮教考察,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这就需要基层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站在法治的高度,积极行使检察权,强化未成年人法律监督,以有所作为的态度深入开展工作,努力做到“少捕慎诉”。

(四)变检察一家为综治联动,以预青线条谋惩防双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钦南模式”的基本特色在于: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群众对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方式理解相对缺乏的欠发达地区,以基层检察院主动加强法律监督,成立正规化的未检专门机构为基础,从组织上推动辖区有关司法机关和党政机关内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门机构的成立;从制度上通过会签文件,规范综治预青联动机制运行;从效果上立足辖区综治预青工作平台,最大限度的争取社会支持,并在打击未成年人犯罪,防卫社会的同时,较传统的检察权独立监督运行方式而言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运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儿童福利[⑤]之上,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并举,更加注重预防工作的前后延伸。2013年7月3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少年刑事司法一体化全国交流会在钦州召开,“钦南模式”的成功经验得到来自全国少年司法理论与实务界领导、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

二、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

钦南模式”下的基层未检工作模式虽然自成体系,取得了一定突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实际的困难,制约着未检工作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检权力运行意识亟待普及

相对于传统的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自侦业务为主体的检察权,未成年人检察权在不少基层实务界仍是一个新兴概念。从全国范围来看,专业化的未检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法律依据主要分散于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和配套文件中,在权力运行模式上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这就形成了全国未检专业化发展不平衡的局面。以北京[⑥]、上海[⑦]等城市为代表的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未检工作起步最早,社会支持架构完善,经费支持条件宽裕,未检工作无论是硬件、软件都处于高端层次;以昆明[⑧]为代表的中西部地区城市未检工作起步也较早,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合适成年人、被害人救助等领域也早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就已经自成特色;广西地处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较东部发达地区乃至其他部分发展较快的中西部省份均相对滞后,与其相适应的未检工作起步也相对滞后。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广西只有极少数的基层检察院成立了未检专门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实际上处于分散运行状态,更谈不上统一的未检权力运行。因此,要全面启动未检工作,首要任务就是自上而下、自内而外的普及未检权力运行意识。

(二)未检专项经费支持亟待补足

相对传统检察权运行模式下的财政经费体系,未检部门的成立必然需要大量新增经费开支。然而,由于在现行体制内,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经费条件仍往往同地方财政水平挂钩,也就是说开展未检工作在经济上应当充分考虑本院财政经费可承受能力。因此,在现有经费支持条件下,要想解决未检部门长期、平稳、可持续的发展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财政支持;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加强同各综治预青单位的沟通协调,整合其他预青系统内部经费资源;最后,需要通过积极争取社会爱心人士、公私企业、基金会等其他社会力量支持,逐步探索建立长效社会经济支持机制。

(三)未检人力资源结构亟待补强

以钦南区检察院为代表的尚处于专门未检机构建设探索初期的基层检察院,在人力资源结构上一般存在以下共同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一是独立编制获得问题;二是机构人事调配问题;三是科室内部协作问题;四是干警知识结构问题;五是激励机制建设问题;六是平衡整体发展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一项一项解决必然是个长期的发展过程,然而“钦南模式”的探索为解决上述问题开辟了全新蹊径。具体说来,“钦南模式”是建立在系统内以市级检察机关为中心的统一战略部署之下的,对内围绕未检科调动全院各部门人力资源配合,对外积极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汇报,自上而下的取得支持,从而以全市一盘棋的格局,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充分调动全市各预青系统力量,共同推动少年司法一体化探索。[⑨]此外,“钦南模式”的探索,与专家学者的贡献与支持息息相关。钦南未检内部人力资源虽然较为薄弱,但是得到了来自全国业内各方高端专家学者的指点和支持,使得钦南未检得以有机会放眼全国,准确找准自己的定位,在有限的人力资源环境下,牢牢抓住发展重点和战略机遇。[⑩]

(四)未检社会支持框架亟待巩固

在当今变革不断深化的社会环境下,“跨界思维”已经从商业领域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项领域。网络媒体上时下最流行的一句话:“移动说,搞了那么多年,今年才发现,原来腾讯才是我们的竞争对手”。[11]反观我们正在推动的以检察权推动的社会管理创新事业,实际上也是一场“跨界的竞争”,或者说是“跨界的合作”。跨界的,从来都不是专业的。的确,教育未成年人本身不是司法机关的专长,也并非主要业务,甚至根本都不会体现在绩效考评中;心理疏导本身更不是司法机关的专业,大多数地方的检察人员也不会有心理咨询的专业背景;当前的基层检察理论研究往往注重的是个案或个别法律领域的探讨,思维方式往往更侧重于法治思维下的执法思维。那么,如果将法治思维结合社会思维、经济思维会怎样呢?将检察与社会、检察与经济放在一起考察研究,是不是就会孕育出新的创新亮点呢?我们的未检社会支持,是不是就有机会找到新的发展路径呢?可见,充分发展和延伸法律监督效能,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这一系列检察机关社会责任的但当,需要检察机关跳出检察看检察,从一个监督者的位置出发,运用“跨界”的思维让法治方式的运行更加丰满,从而巩固社会对检察权的支持。

 

三、“钦南模式”结构下解决未检工作发展困境的思维路径

本文所举蓝某盗窃案虽然仅仅是一个个案,但是其中的经验得失对一个刚刚起步的基层未检科而言是非常值得总结的,反观这个案例的处理方式,结合“钦南模式”的结构,笔者认为,要解决基层未检工作发展困境,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调整工作思维:

(一)加强个案总结,充分发挥预青系统功能

本案的办理本身较传统办案方式最大的亮点之处在于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解决通知不到家长到场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关键措施所在。然而,笔者关注的是其他层面。我们虽然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办案人员也为此倾注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首先,从宏观上看,作为审查逮捕案件,本案的办理用足了7日的法定办案时间;从中观上看,仅仅为了争取到酒店法定代表人谅解,承办人就多方沟通先后打了数十次电话,为挽救一个涉罪少年亲力亲为做了大量努力;从微观上看,在七日的办案期限,实际上五日的工作时间内,承办人先后需要完成案件阅卷、摘录审查、通知、携合适成年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联络公安办案人员协助、组织现场调解赔偿等大量工作,仅此一案就耗费了办案人员大量时间和精力。

回头总结,在本案中,我们实际动用的资源主要仍主要是基层检察院内部资源,合适成年人参与到诉讼中的作用,也仅仅是停留在讯问时到场;公安机关在调解中的作用亦本属固有权责范围。那么,本案在调动人力资源上是否能够再做得更完善呢?答案是肯定的。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权能在于打击和追诉犯罪,防卫社会。调解方面,在检察机关的层面上有检调对接机制,就本案而言,如果未检部门能将主要调解工作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进行,甚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那么检察机关的权力运行模式是不是会更显得中立呢?如果检察机关与心理咨询机构能够建立更加友好的互惠合作关系,那么在本案中对心理咨询师的使用是否就会显得更为丰富呢?这些内容实际上已经蕴含在“钦南模式”架构下,今后实际上重在以恰当的方式贯彻落实。

(二)转变检察权思维,平衡权力操控运行方式

检察文化品牌“春风护蕾”行动的打造源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建设的目的,其取得现阶段成功,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钦南模式”的建立,核心要素在于法治思维的指导,其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推动。正如互联网带来的新商业思维核心在于“运营”而不是“销售”一样,[12]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到来赋予检察权运行的思维方式,其核心在于“运行”而不仅是“履行”。笔者认为,法治思维下的检察权运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行关注“循环”[13]而履行关注“执行”;二是运行重视“操控”而履行重视“人力”;三是运行注重“平衡”而履行注重“岗位”;四是运行传播“文化”而履行消化“命令”;五是运行主导“发展”而履行注重“完成”。我们考察以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实现检察权运行,亟待将思维重心从“履行”拓展到“运行”上来。若进一步阐述,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检察权的根基在于履行检察专业职能,而检察权的发展则在于运行检察权的社会责任。

以未检工作为例,在未检权的运行模式下,之于基础相对薄弱的基层检察院,今后除了一如既往的注重履行职责,还需要加强对履行职责过程的操控,不仅要“埋头苦干”,也需要“回头总结”,同时更注重“抬头宣传”;需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更注重未检权的可持续发展,注重经费资源、人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平衡发展,在发展未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时候,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重心,一方面平衡未检工作发展速度和质量,另一方面平衡未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最后,基层检察院还需要平衡检察机关其他预青单位之间的关系,将检察机关定位在牵头者,并在建立“钦南模式”之后,逐步完成角色重心的转移。从最初的“牵头者”转变为“调动者”、“监督者”,从而减轻基层检察机关职责外资源消耗,将极其有限的检察资源投入到检察权本身的运行中来。

(三)夯实基础业务工作,立足新增业务巩固品牌

从未检部门今后的业务发展趋势来看,主要着力点应当在于对既有基础业务的巩固和对新刑事诉讼法下新增业务的拓展,检察权运行的方式应当从打造品牌转移到巩固品牌上来。从基础业务方面考量,未检科的基础业务在于“捕、诉、监、防”的整合;从新增业务的拓展方面考量,未检科的主要任务应当在于尽快适应诸如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分案办理、通知法律援助、检调对接、检察建议、民行检察等与检察业务息息相关领域的工作。应着力提升现代科技装备运转服务一线检察业务工作的主动性和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将各项创新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紧密对接;着力积累和完善未检部门制度材料、案件材料、数据材料、经验材料、汇报材料、视听材料的系统化、条理化、规范化,从而实现品牌的巩固。

回到本文的引子。今后,基层检察院未检部门在面对诸如蓝某涉嫌盗窃案时,是否可以更加注重检察权运行的前后延伸呢?作为新兴的检察权运行平台,新生的未检科同样具有提前介入权、侦查监督权、诉讼监督权、提起检察建议权等各项原属侦监、公诉、监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检察权。如果说在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初期,重点是宣传、汇报突出亮点,那么,笔者认为,在检察文化品牌成功树立后,更需要关注的是围绕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实际环境,回归检察权运行本身。正如一个优秀的赛车手,决定他是否优秀的关键并不是在于他的油门踩得有多深,而是在于他善于选择在适当的弯口踩下刹车。

 

 

【参考文献】

1、张鸿巍:《儿童福利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路径选择》[J],载《河北法学》2011年12月第29卷第12期。

2、王振峰,席小华主编:《4+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

3、严明华主编《未检制度的诞生与成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简史(1986-2010)》(内部资料)[M],2011年4月版。

4、姚建龙著:《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1版。

5、王丽丽,梁洪:《办案机构专门化、工作模式规范化、帮教预防一体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钦南模式”受关注》[N],《检察日报》,2013年9月5日,第一版。

6、《践行群众路线就要强化法律监督——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广西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建言依法行使好法律监督权》[N],《检察日报》,2013-11-4,第六版。

7、张文娟著:《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与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9、慧汇会(微信号:hui-010):《传统企业互联网化的核心是由销售转向运营》[EB/OL],微信公众平台文章,2013-11-19。

10、TOP网(微信号:itop31):《中国将面临跨业大洗牌,百年难逢大机会》[EB/OL],微信公众平台文章, www.top365.cn ,2013-11-19。


[①] 钦南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成立于2012年6月13日,原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现已更名为未成年人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

[②] 这里所指检察文化品牌建设是根据钦检发办字〔2012〕4号关于印发《钦州市检察机关开展“一院一品”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提炼创建的社会管理创新活动。

[③] “家、校、检”一体化动态帮教机制曾入选《全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经验汇编》,在2012年7月全自治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大会上交流。

[④] 2013年4月,钦南区检察院与钦州学院共同成立了钦南区预防青少年犯罪心理教育研究基地,作为心理疏导帮教机制的重要合作载体。

[⑤]参见张鸿巍:《儿童福利视野下的少年司法路径选择》[J],载《河北法学》2011年12月第29卷第12期,第45至55页。这里所指的儿童福利,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救助教育与感化的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收养与寄养及反家庭暴力等内容,特别包括对遭遇虐待遗弃与照管不良之未成年人福利。

[⑥] 参见王振峰,席小华主编:《4+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4月第一版,第145至155页。这里的“4+1+N”,是指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探索的依托司法社工队伍和多方社会支持力量建立的“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体系。

[⑦] 参见严明华主编《未检制度的诞生与成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简史(1986-2010)》(内部资料)[M],2011年4月版。上海长宁区检察院于1986年6月下旬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了专业化未检工作探索,并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心理咨询帮教疏导为主要特色,涵盖合适成年人制度、非羁押风险评估制度、立体观护制度等一系列特殊检察制度的未检工作发展路径。

[⑧] 参见姚建龙著:《权利的细微关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1版,第122至第134页。2002年以来,以合适成年人为主线的司法分流试点项目“盘龙模式”在云南昆明市盘龙区探索建立,作为一项中外合作发展项目,该模式下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具有如下三项职能:一是出席旁听讯问,维护触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参加“司法分流”活动,为触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处置方式;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于触法未成年人开展社区监管、帮教、矫正工作。

[⑨] 参见王丽丽,梁洪:《办案机构专门化、工作模式规范化、帮教预防一体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钦南模式”受关注》[N],《检察日报》,2013-9-5,第一版。2013年7月31日,新刑事诉讼法与少年司法一体化全国交流会在钦州市召开,钦南区检察院未检科作为本次研讨会最主要的参观点,首次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领导,以及全国少年司法理论与实务领域资深专家、学者展示了近年来开展基层未检工作创新,推动地方少年司法一体化建设所取得的经验成果,获得充分肯定。

[⑩] 参见《践行群众路线就要强化法律监督——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广西检察机关群众工作,建言依法行使好法律监督权》[N],《检察日报》,2013-11-4,第六版。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主动商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赴广西开展专题视察活动。在钦南区检察院参观点,该院充分向莅临指导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组展示了近年来包括未检工作在内的群众工作发展成果和取得的经验,主动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监督。

[11] 参见TOP网(微信号:itop31):《中国将面临跨业大洗牌,百年难逢大机会》[EB/OL],微信公众平台文章, www.top365.cn ,2013-11-19。

[12] 参见慧汇会(微信号:hui-010):《传统企业互联网化的核心是由销售转向运营》[EB/OL],微信公众平台文章,2013-11-19。

[13] 参见张文娟著:《中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与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第264至268页。张文娟认为:从其他国家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经验来看,少年司法不能单纯作为一种理论法学发展,其生命力在于循证探索。这就意味着研究者既要掌握丰富的一手信息,又要有实证研究的视角,还要有专业的理论素养,应更加注重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