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就做到最好”——灵川县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石艳春小记

10.11.2015  11:59

  

  ▲ 石艳春

   

  ——灵川县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石艳春小记

  2007年进入灵川县检察院工作的石艳春,一头短发,什么时候都是一脸阳光的微笑,充满了青春活力,即便是2012年开始担任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这项新工作起,她的脸上也从未流露出任何畏难的神情。

  三年前,案件管理这项工作在灵川县院是刚刚起步,制度流程以及岗位素能标准等方方面面的要求还没有成熟的方案可以借鉴,工作难度是明摆着的。石艳春笑盈盈接下了这单工作的时候,她就给自己定下了标准“要做就一定要做到最好”。自此,石艳春认真揣摩相关文件,紧紧围绕“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等案管职能,进行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创新,不长的时间里,就一步步地走进了这项全新的工作,成为案件管理领域的一个行家里手。

  让我们来看看石艳春工作中的几个片段。

  2013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广西区全面上线运行。虽然经过了学习培训、测试阶段,但在使用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案件管理部门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于是几乎所有的问题集中反馈到了案管部门。拆案、并案、案卡填录、权限设置、文书入卷、模板更改等等问题纷至沓来,办公室的电话都有点像热线了。石艳春也经常往各业务部门跑,常常手把手地给予指导,跑得多了,高跟鞋闲置一旁,她穿上了平跟鞋。

  2014年5月,控申科杨科长向案管部门反映:她将关于职务犯罪的线索转给反渎局,反渎局反馈的信息可以看得到,但是初查决定的文书却看不到。石艳春闻讯后,马上去控申科查看承办人的案件信息,没有发现问题。接着又去反渎职侵权局找内勤,查看线索的接收建立,也没有发现问题。最后她查看反渎职侵权局承办人初查案件的办案情况,承办人已将初查决定书进行了共享,并且重复操作了多次,但是控申科还是看不到共享的文书。

  问题出在哪里呢?石艳春心里急了,只能将该情况反馈至桂林市检院,市院也没办法解决,最后向区检院反映求助,终于找到了症结,原来是反渎局承办人在创建被查案件时未进行提案,而是直接建立案卡,因此不能与控申科移交的线索相关联,所以控申科看不到共享的初查决定。由于该案件已创建,此问题已不能解决,但是石艳春将该问题反馈给相关业务部门,告知创建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案件的关联性。此后,类似问题再没有发生过。

  这个问题的解决看似简单,但辗转之复杂,沟通之不易,仍然让石艳春颇感吃力,可她想,万事开头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是案管工作得以不断进步的基础。

  “小游,你办理的朱某某诈骗案已作不起诉决定,其涉案物品必须依法进行处置。”石艳春发现承办人未及时处置涉案物品后,急忙找到承办人。承办人小游立即对该案涉案物品作出没收处理。随后,石艳春对该情况制作了流程监控报告,向全院予以通报,规范办案,严防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014年9月29日,石艳春发现《秦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将于10月2日到期,因该案是由两案并案审理而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合并后的案件不能自动预警提醒,承办人小伍因案件多,一时也未注意该问题。这类案件的办案期限是石艳春近段时间监控的重点。当她向小伍提醒时,小伍立即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由衷地说:“谢谢,幸亏你发现了,不然我还真没注意呢。”不少人说,业务部门对案管部门的监管由最先的不解,到如今的配合,石艳春做了大量工作。

  正是石艳春的坚持与努力,该院对《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真正做到了全员、全程、全面、同步使用。基于此,案件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书均能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她制作《温馨提示卡》,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电话、岗位查询为辅,积极向律师及相关人员宣传多元化案件信息查询机制,有效保证辩护人及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11月20日,石艳春在为丘律师拷贝好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材料后,递上了《温馨提示卡》,宣传案件信息查询的途径,并积极主动地将律师信息与其代理的案件进行网上绑定,告知账号、密码及查询方法。“你们检察院对我不仅热情接待,还积极宣传案件信息查询的方法,点个赞!”律师给予高度评价。

  “加强案件管理,强化内部监督,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检察公信力。”石艳春一直坚定地朝这个工作目标迈进。特别是通过参与全国案件管理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的研制,有力地促进案件管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2014年中,石艳春被自治区检察院抽调参与案件管理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的研制。在研制小组的共同努力下,历时半年,完成《广西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约6.8万字)。这次活动,石艳春对案件监督管理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派上了用场。他的工作技能和敬业态度也得到区院领导的好评。

  石艳春“要做就做最好”的努力,如今已结出硕果,灵川县检察院作为案件管理监督的试点单位,在2013年、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评比中两度蝉联第一,还多次获得上级检察院的好评。领导和同事们都知道,这个成绩的背后,石艳春功不可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