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 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广西检察网8月1日讯(通讯员 蒋良林 李裕)“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案子拖了一年多了都没有执行,你们检察院可以帮帮我吗?”“如果你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们是可以进行监督的。”近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经过调查,依法向该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执行职责,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2月,平南县农民李某良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同村行人李某勇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勇受伤。因赔偿纠纷,李某勇于2014年2月将李某良及其父亲李某光诉至法院。法院于2014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良、李某光连带赔偿86951.56元给原告李某勇”。李某良、李某光不服上诉。2014年9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力后,李某良、李某光没有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2015年1月,李某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2015年4月,李某勇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李某光每月有约1200元退休金的财产线索。但法院没有依法对该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2015年6月,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5月23日,李某勇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光有退休金可供执行,法院没有依法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李某光有退休金的财产线索,久拖不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而向平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同日,该院决定受理。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从2013年3月开始,佛山市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月都足额向被执行人李某光支付900多元的职工养老金。到了2015年7月,李某光的养老金增到1400余元每月。另查明,李某良、李某光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收入,完全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的经济能力。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依法向该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
(作者单位:贵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