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城郊地区检察院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24.02.2017 00:41
本文来源: 检察
广西检察网2月23日讯(通讯员 于长田)我国现行《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为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环节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该院注重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强调每个案件均制作立案报告、审查报告、征求办案单位、看守所及有关人员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等,力争把羁押必要性案件办成铁案。
2016年以来,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5件,办案部门采纳建议并变更强制措施84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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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2.2017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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