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区检察院立足本职维权未成年合法权益

19.09.2016  20:12

  广西检察网9月19日讯(通讯员兰香)自2015年3月荣获防城港市“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至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高定位、高标准、高水平”为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检察职能,脚踏实地采取各种措施,全方位、多侧面地推进和深入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通过落实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开展教育挽救,严格涉罪年龄审查等多项举措,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宽严相济    让失足未少年重获新生  

  2016年,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陆某某故意伤害(轻伤)案中,由上思县检察院监所科提出对陆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承办人审查后,发现陆某某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已改嫁,奶奶年岁已高,无法对其进行监管。为确保陆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有人监管,承办人先后到上思走访了陆某某的奶奶以及母亲改嫁后的家庭情况,得知其母亲虽已改嫁,但一直以来对陆某某关心有加,而且也经常回家看望年迈的奶奶,在向其母亲改嫁后的家庭进行了解,陆某某的二爸愿意接纳陆某某一起生活,愿意与其母亲一起对陆某某进行监管,最终同意上思县检察院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陆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后陆某某被判缓刑,在家表现良好。 

  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该院始终坚决贯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方针,做到快审快结。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可捕可不捕的尽量做到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做到不诉,让失足未成年人重获新生。2014年至2016年8月,该院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案件5件21人,对3名受雇贩卖毒品的在校生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对5名未成人作不起诉,对1名未成年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变更为取保候审。 

   教育挽救     让失足少年迷途知返  

  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知罪、认罪、悔罪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贯穿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教育预防等诉讼全过程,做到依法惩处犯罪与教育、矫正、预防犯罪的有机结合。 

  该院检察官在办理郑某某盗窃案中,在对郑某某讯问时,其母亲表示郑某某与其爷爷感情甚好,郑某某进到看守所后,爷爷一直茶饭不思,郑某某在看守所内也多次写信给爷爷,惦记爷爷的身体状况。基于这点,承办人在讯问时主动拨通了郑爷爷的电话,通过与爷孙之间的交流,在爷爷的温馨鼓励下,郑某某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表示一定重新做人。目前,郑某某已刑满释放,该院在回访时得知,郑某某已在东兴一汽车修理厂学习汽车修理,其家人表示郑某某现在家表现良好,工作、生活都积极向上,其本人对于今后的人生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严格年龄审查    避免错案发生 

  年龄是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先决条件,防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严格坚持“一查二问”制度,一查就是查户籍登记,无户籍登记的查出生证明、学籍证明等;二问就是问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其核实登记的年龄与实际出生年龄是否相符,若无户籍登记、出生证明等书面证明文件的还要询问了解情况的其他人员,以上情况必须一一吻合才能定案。正是因为坚持了这一制度,避免了错案的发生,维护了涉罪未成年人免受刑事追究。       

  2015年,该院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李某某盗窃案时,发现本案案发时间为2015年9月6日,李某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99年9月3日,刚满16周岁。后承办人向李某的养母核实,其养母称李某出生于1999年农历11月10日,即新历1999年12月17日,且其提供的李某被送养时的生辰日期为1999年农历11月10日。鉴于李某的亲生父母已死亡,又无其他人证实,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该院还特别注重涉案未成年人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在审查陈某某涉嫌抢劫、抢夺、盗窃案中,其父亲提出陈某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不是户籍登记的日期,并出示了出生证明,经向陈某某核实,案发时其也未满十六周岁,经审查,并向陈某某曾经就读有学校及出自出生证明的医生核实,案发时陈某某确实未满十六周岁,最后决定不追究陈某某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职能     加强跟踪回访帮教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该院制定完善了监督考察、跟踪帮制度,对不捕、不诉、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被判处缓刑和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实行全程跟踪帮教,积极开展回访考察,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其正常回归社会。 

  2014年,该院在对三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分别制定了对该三人的监督考察方案,与家长及其所在学校政教处、班主任对其实行联合帮教监督,坚持每周向家长、班主任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家里及在学校的表现,若有再犯倾向,及时会见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与家长、班主任一起对其开展监督管教;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每月对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作一次书面总结,并面报案件承办人,此外,还要不定期了解掌握其在考察期间的各方面的表现,确保其没有再犯的机会。经承办人的悉心帮助,三人均顺利通过考察,并已被不起诉。2016年9月份,检察官在回访中得知,现三人中一人开了自己的奶茶店,当起了小老板,一人考取了职业学校并已学有所成,当了一名西点师,还有一人仍在职校读书,该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涉罪未成年人,该院结合案件事实及情节、是否有帮教可能、是否适合进入社区矫正等情况,积极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自2015年以来,该院共对10件17人提出缓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 

  此外,该院还建立健全与在押未成年人定期谈话制度。监所科干警每月定期与在押未成年人谈话,了解未成年人在所内的生活及思想动态。同时,该院还组织青年检察官利用“五四”青年节到辖区看守所与在押未成年人开展谈心帮教活动,帮助在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