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楼租客凌晨蹊跷坠地身亡房东赔偿4万元
24.08.2015 12:12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金城江讯 房东曾某某把自家五层楼房中的第五层第三间房屋出租给韦某某。后租客韦某某坠楼死亡。无人知晓韦某某为什么坠楼,但韦某某的父母认为,房东曾某某租给他们儿子的五楼房间走廊的栏杆高度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韦某某坠楼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曾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556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日前,在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韦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曾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曾某某家住金城江区。2014年5月左右,被告曾某某将自家房屋第五层楼第三间出租给韦某某居住。2014年11月1日凌晨3时许,曾某某正在睡梦中,突然被“嘭”的一声惊醒。他赶紧爬起来,查看究竟。当他走到五楼时,发现楼梯口有很多水,韦某某的房门敞开着,房间的灯还亮着,但不见其人。于是他来到一楼寻找,看见韦某某躺在一楼天井的地面上,一动不动。曾某某立即拨打110、120电话。医务人员及公安人员及时赶到,遗憾的是,韦某某已经死亡。
曾某某后来打电话通知了韦某某的父母。二老痛不欲生。后二老查看了儿子租住的房屋,认为曾某某家五楼走廊栏杆高度不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曾某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韦法官五次三番耐心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曾某某自愿于2015年8月26日前一次性赔偿给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被告曾某某自愿承担。(王玉涛 韦丽丽)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网
24.08.2015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