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内的正义守护者——钦州市检察院驻所检察监督工作纪实

29.02.2016  14:14

  广西检察网2月29日讯(通讯员陈祖群 黄聪颖 何达爱)看守所是依法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判处较短刑期(一般判决后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的对象的刑事羁押场所。这些在押人员虽然涉嫌犯罪或被判处刑罚,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亦受法律保护。有着这样一群人,为了他们,日日巡视检查、劝诫谈话、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是钦州市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者。 

   “  你们是名副其实的监督者  ”  

  法律严禁办案人员在办案中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财物,但仍存在个别办案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严格执法,不遵守办案纪律,侵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2015年11月13日,钦州市检察院驻所看守所检察室收到服刑人员龙某的控告信,控告某办案人员违法扣押他的物品私自使用拒不归还。驻所检察室对龙某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龙某系湖南省人,2015年4月30日,龙某因驾驶小汽车在钦州市区运输100多条香烟被钦州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因其无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涉嫌非法经营罪,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某公安分局立案处理。2015年8月18日,龙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龙某反映,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公安机关将其运输香烟的小汽车、身份证等物品扣押,龙某被判刑后,他曾委托朋友和家属代为领取,但办案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领取手续。由于龙某的身份证等被扣押,其爱人差不多临产了也没办法办理准生证。迫于无奈,龙某向驻所检察官求助。了解情况后,驻所检察室及时派员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证明龙某反映的问题属实,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15年11月16日,龙某的家属顺利领回被违法扣押的小汽车、身份证等物品。“你们是名副其实的监督者,我本来还担心你们会不会官官相卫,忽视我的控告,感谢你们帮我维权!”龙某对驻所检察官如是说。 

  “  检察官就像一缕阳光  ” 

  2015年7月10日,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施某某(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2015年7月13日,驻所检察官像往常一样对各监室巡视完毕后,逐个找新收押的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在押人员有关情况。在与施某某谈话时,细心的驻所检察官注意到施某某情绪十分低落,显得心事重重。当检察官问到她家里还有什么人时,施某某还未张口,眼泪就忍不住流了下来。原来,她有一个还未满1周岁的女儿在家没人照顾,身处高墙内的她既是担心又是自责,心里的牵挂让她几天来都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得知这一情况后,驻所检察官迅速联系施某某的家人并了解情况,还向其所在的派出所核实,确认施某某有一个未满1周岁的女儿需要哺乳。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施某某的实际情况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驻所检察官及时与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沟通,2015年7月17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取保候审。施某某说,检察官就像一缕阳光,给了我希望和光明,还有温暖。 

   “多亏了你们,我少坐了一个月的牢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不学法、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刑拘或被判刑后更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官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维护监管场所稳定的同时,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5年6月2日,驻所检察官在审查某法院的判决书时发现,被告人邓某某与张某某是同案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徒刑,但邓某某被批准逮捕的时间却与张某某不一致,张某某被批准逮捕的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而邓某某被批准逮捕的时间却是2015年4月16日,虽然邓某某与张某某被判处同一刑期,但邓某某要比张某某多服刑一个月。实际办案工作中,同案犯到案时间有先有后很正常,但驻所检察官觉得应该多做一点,去核实一下。 

  驻所检察官通过查阅邓某某的案件材料和讯问邓某某和同案犯张某某等,最终证实邓某某和张某某是同时到案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驻所检察官认为坚决不能让邓某某多失去一个月的自由。驻所检察官立即与主审法官联系,经过反复核实,主审法官不得不承认邓某某被批准逮捕的时间弄错这一事实。原来,当时主审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直接抄录了起诉书的时间,并没有与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由于一时疏忽,导致刑期计算错误。驻所检察官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也及时更正了刑期计算错误问题。“多亏了你们,我少坐了一个月的牢!能让我早日出去,重新做人!”邓某某激动地说道。 

   “要不是你们,我们兄弟差点变成仇人  ” 

  2015年10月3日,家住钦北区板城镇的黄某某刚在其住房面前铺好水泥路,即被想更换水管的黄某明挖开,于是双方吵架过程中动手,黄某明把黄某某打得额前流血,黄某某则砸打黄某明头部致其轻伤,后黄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 

  驻所检察官在谈话中了解到,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黄某某与被害人是邻里,并且是同族兄弟。驻所检察官考虑到,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果其被判刑,双方今后绝对无法再和睦相处,甚至可能积怨成仇。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为了化解两家人的矛盾,驻所检察官建议黄某某与被害人和解。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即告知家人通过村干部、村代表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黄某某家人主动向被害人黄某明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明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终于取得对方谅解,同意不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然而,此事一波三折。黄某某将调解结果告知侦查机关后,侦查机关没有同意释放犯罪嫌疑人,仍将该案移送起诉。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驻所检察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一案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钦北区检察院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释放。12月24日,黄某某专门把一面上书“矛盾化解和谐邻里”的锦旗送到钦州市检察院,当面表示感谢:“如果没有你们的监督和建议,我想我们兄弟真的可能世代都成为仇人了,感谢你们检察官啊!” 

  (作者单位:钦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