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政策

04.01.2017  19:31

  针对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中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为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近日,财政厅联合地税局、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52号),就我区残保金征收管理若干政策问题作了进一步重申和明确。 

  一是关于工资总额口径问题。计征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二是关于预算级次问题。2015、2016年度由自治区地税局根据自治区残联提供的名单设置残保金缴库级次,其余的单位根据税务登记所属地默认为市级或县级单位。2017及以后年度由自治区地税局根据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颁发机构的级次设置残保金缴库级次。对于分级错误的,次年1月10日前再做调整,在调整前已经入库的残保金,不再做预算级次调库处理。自治区地税局根据自治区残联提供的名单在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配置相关缴库级次参数。 

  三是关于征收期限及年份确认问题。征收期限默认为按年缴纳。如需变更为按月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残保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是指残保金征收年度的上年,即残保金所属年度。用人单位在当年注销的,除了按规定缴纳上年的残保金外,须缴清当年的残保金。注销当年的残保金用当年的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四是关于残疾人就业人数问题。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审核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经过残疾人就业机构审核的人数计算应补缴或者退还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审核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是关于残保金减免缓缴及加收滞纳金问题。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免缴规定期限的残保金的,实行备案管理,在每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登记免缴上一年度的残保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规定期限内补缴残保金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是关于残保金有关申报问题。用人单位应使用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进行申报。用人单位2014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残保金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2015年度残保金可延期申报缴纳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延期申报缴纳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报送单位:税政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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