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搭档”非法集资吸存逾千万 49人受害
中新网台州2月10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李洁) 2月10日上午,浙江台州温岭法院一审宣判了江某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四十五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两人是一对母女,因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千万,祸害了49人,最终被绳之以法。
资料显示,女儿江某,32岁;母亲陈某,56岁。
2012年上半年,江某开了两间服装店,亏了钱。江某开始借高利贷,最低一分半,高的时候1万元每日利息150元。
虽然债台高筑,但江某非常豪爽,利息一般由债主说了算;债主说要吃东西,她二话不说就去买水果和烟等。债主上门要利息,江某从不拒绝。为了讨好债主,她曾送苹果手机、送香烟,还帮对方摆酒席。
资金窟窿越来越大,江某没法子,叫母亲陈某帮她借钱。陈某是个农家妇女,曾帮自己兄弟借过钱,一直有借有还,名声很好。陈某开口一分利,远亲近邻们纷纷拿钱过来。
但最后,江某还是熬不住了。去年4月8日,很多债主找陈某要钱,要不到钱后,将陈某扭送到当地派出所。之后,江某向温岭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陈某一直以为女儿是服装店资金暂时周转不灵,得知真相后,她对女儿很无奈。7个月前,在看守所里,民警前后提审这对母女,母女俩碰了个面。女儿一直喊着母亲,母亲却绷着个脸,没有理睬。“是女儿把我害了。”但现在她已经原谅女儿了:“女儿还年轻,希望她出狱后努力赚钱还债!”
根据庭审查明,江某集资诈骗金额达620.1万元,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54.68万元,共有受害人49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江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对江某减轻处罚,对陈某从轻处罚。
母女俩罪名为何不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女儿江某借钱时,虚构了相关事实、隐瞒真相,具有诈骗性质;而母亲陈某以正常民间借贷为基础,但数额较大,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