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为民事活动提基本要求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题: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引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谈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新华社记者丁小溪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诞生,拉开了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序幕。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将成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中国民事立法的精神引领。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日前接受记者采访,对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阐释。
规范民事行为 回应时代关切
问:为何要在民法总则中写入基本原则?有何重要意义?
孙宪忠:民法总则在第一章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绿色原则。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能够体现立法的指导思想、并且对全部法律制度发挥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最基本规则。
编纂民法典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事活动,从而在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贯彻推进引导社会进步的法治思想。确立民法基本原则,是为各种规范民事活动的法律法规提出具有指导思想性质的基本要求。
民事主体开展的民事活动范围极其广泛,自然人的一生所进行的各种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活动都是民事活动;而一般法人从其发起成立到终止清算,其对外对内的各种活动也是民事活动;即使是特殊法人,其成立到终止的各种活动中,也会发生很多民事活动……
在这些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有各自的目的和利益,这些应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但是,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并尊重对方当事人的正当追求,也必须考虑和尊重社会公认的价值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正因如此,民法才规定了基本原则,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随着当代社会信息化、电子化的全面运行,社会民事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展。立法必须为这些民事活动建立一定之规,以促进和保障我国各项事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这一次民法总则不但写入了基本原则,而且其内容比此前制定的民法通则有更加实质的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