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调研组来广西开展《水法》修订和《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调研
2016年9月5日-7日,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治一行来广西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修订和《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调研。9月6日,调研组在南宁组织召开了《水法》修订和《节约用水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自治区水利厅刘中奇副厅长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刘中奇详细介绍了广西的区情、水情、水利工程分布与建设及近年来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状况与我区贯彻实施《水法》成效,重点阐述了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及管理的现状、节约用水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水法》修改重点及依法促进节约用水的设想和基本思路。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对《水法》修改和《节约用水条例》立法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主要归纳如下:
一是要紧跟时代发展体现法治精神,要从宏观上健全水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依法治水,要将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及中央新的精神载入水法规;二是要紧扣水权权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理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各种关系,规范和完善水权市场,为逐步建立一个以水资源权属为中心,分级管理、监督到位、关系协调、运行有序、对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实施全过程调控的统一管理体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厘清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协作关系,推进水务一体化建设,要对供水、配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进行一体化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提升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四是要衔接《防洪法》与《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统一立法口径,特别是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应明确执法主体、统一处罚幅度,实现水法规和谐统一;五是要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激发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从水价改革着手,在建立合理水价体系基础上,逐步推进产业化、企业化和社会化的进程,充分发挥市场规律对水资源的优惠配置作用,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良性循环及其运行机制;六是要赋予主管部门更为灵活的执法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细化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提高处罚的针对性和威慑力,彰显法规威严。
王治在调研中指出,修订《水法》和制定《节约用水条例》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是逐步建立和规范水权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调研组考察了贵港市和桂平市节约用水工作情况,现场查看了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情况,在桂平市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基层水利干部职工对修订《水法》和《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