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2月1日起将调整

31.07.2015  18:46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按照新标准,一般取用地表水由原来的分类征收调整为统一按0.1元/m³征收;特殊取用地表水:1.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由0.0375元/m³调整为0.085元/m³;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由0.006元/kwh调整为0.001元/kwh;水力发电用水统一按0.005元/kwh标准征收;取用地下水由0.09元/m³调整为0.2元/m³。

 

  另外,我区继续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据了解,国家征收水资源费,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征收的水资源费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及合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