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派出所两民警涉嫌“钓鱼执法” 4次“创收”26万
“南宁永新派出所两民警涉嫌钓鱼执法”案件庭审现场,3名被告人出庭。彭宁莉摄
2014年9月,南宁市永新派出所的两民警被媒体曝出涉嫌钓鱼执法后,在网上被大量转载,引发极大社会关注。此后,该案被南宁市公安局纪委移交至南宁市检察院立案侦查;12月24日,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南宁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原所长邓建聪、原民警陈朝晖及同案的“线人”李其伟提起公诉。
2015年2月5日,此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涉案的原所长、原民警及“线人”当庭受审。他们不仅表示“索要罚款是为了给派出所创收”,还道出了“线人”费以35%的比例高额“抽水”的内幕
案情
两民警涉嫌钓鱼执法
拿到“罚款”就放人
针对该事件的媒体报道中说,南宁一女子吴良彩被警方“钓鱼”信用卡“套现”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胁,逼她再钓“下家”将功赎罪,并且吴良彩还不得已向警方缴纳了近2万元的罚款,却没有得到任何收据。在实名举报涉嫌钓鱼执法的警察后,吴良彩被立案成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在2月5日的庭审现场,公诉人指控,除了吴良彩这一起案件,检察机关还查出了另外3起涉嫌“钓鱼执法”的套现案。这4起案件的罚款总额达到了26万余元。
经查,2014年3月27日,原永新派出所民警陈朝晖和协警黄凯、钟思平(另案处理),根据陈朝晖的“线人”李其伟提供的线索,在南宁市东葛路园湖路口的尚沃航空票务公司,将涉嫌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蔡某群、黄某真查获,并带回永新派出所调查。后陈、李、黄3人在明知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该案件,而是向蔡索取了8万元所谓“罚款”后予以释放,另外,还对刷卡人黄某真以刑事拘留相要挟,索取5000元后予以释放。
2014年4月开始,永新派出所原所长邓建聪授意陈朝晖可通过“线人”提供线索,以办理“套现”案收取“罚款”的方式谋利。之后,陈、黄、钟以及李四人,先后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查获涉嫌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黄鹏、吴良彩、吴某全以及刷卡套现的李某等人,在向以上人员索取了17.51万元“罚款”后,没有依法进行处理就予以释放。事后,陈朝晖将其中的13.5万元交给邓建聪进行分配。
检察机关认为,邓建聪、陈朝晖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李其伟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邓、陈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李其伟,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庭辩
原所长授意还是原民警行为?
个人受贿还是单位受贿?
庭审一开始,被告人邓建聪便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有疑意。他说:“我认为自己没有授意,因为陈朝晖只向我汇报过吴良彩这一起案件,其他几起我都不知情”,他称,对于吴良彩这起案件,他曾告诉陈朝晖如果构成犯罪就立案,构不成就罚款处理;他还说陈朝晖总共只给过他8万多元,而不是陈所说的13.5万,并称自己“没有把钱占为己有,因为我的目的只是为了奖励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另外,邓建聪认为自己在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情节很轻微。
邓的辩护人认为,邓建聪曾明确表示“如果不构成案件的话可以罚款”,但陈朝晖的做法超出了他的示意,即使构成案件也仍旧以罚款处理,且陈也没有提到钓鱼执法手段。因此,辩护人认为邓建聪只应对吴良彩这起案件中的罚款行为负责。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随后出庭受审的两名被告人口中,出现了完全不一样的说法。陈朝晖在庭上表示:“这几起案件从头到尾,邓建聪都知道,因为每起案件我都向他汇报过,我也是在他的同意下去办理的,而且派出所要放人,必须通过所领导同意。”陈朝晖称,从获得线索,到钓鱼执法,再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谈数”,以及收钱放人,每个环节他都是经过邓建聪的同意后进行的。而“线人”李其伟,也称自己曾亲眼看到以及亲耳听到,陈朝晖通过当面汇报以及电话汇报的方式,向邓建聪汇报以上案件情况。为此,公诉人当庭驳斥了邓建聪的说法,称邓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而至于邓建聪自称只说过“如不构成案件可以罚款”一说,陈朝晖承认,事实上,这几起案件中有3人可能已经达到了立案标准,但汇报给邓建聪后,邓表示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放人了,程序只是一张扣押单,上面只有当事人的签字。
另外,陈朝晖认为他不是个人受贿,而是为单位受贿。公诉人对此答辩道:“单位受贿应是以单位的名义,钱用于单位,但事实上被用于分配给其他参案干警的钱只是极少部分。邓建聪说拿了3万元给内勤用于食堂开支,也并没有任何凭证。”
内幕
“线人”费高额抽水
罚款给干警发福利
邓、陈二人为何要通过这种方式索财?公诉人出示了一份笔录。陈朝晖在笔录中称:“这种案件按正常程序走的话手续比较复杂,也不懂能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有一次李其伟就告诉我,很多派出所都通过办套现案件收取罚款为派出所创收,而且收入很可观,他可以提供线索给我,但要分30%到35%的线人费。”陈朝晖说,之后他将这一情况向邓建聪汇报,问可不可以办,“邓当时说可以,但表示线人费有点高”。
在笔录中,陈朝晖还说:“我们就是打着罚款的名义索要钱,是为了所里创收,都是没有正当手续的,目的也不是真的想办成案件。”
既然是为了所里创收,那这些“罚款”又是如何分配的呢?陈朝晖称,除了分6万元“线人”费给李其伟,他自己分到了4.7万元,并拿了5万元给邓建聪,一部分给食堂,其余的当作福利从500元到2000元不等,分配给了其他的参案民警、协警及所领导。
6万元“线人”费属于“大头”,按正常程序,“线人”能拿到的“线人”费,不可能有这么多。尽管如此,李其伟却在庭上称自己不是受贿,只是“帮派出所做工,这钱是应得的”。那么作为“线人”,他到底做了哪些“工”呢?公诉人指出,李其伟不仅负责为陈朝晖提供线索,还参与到了抓人、审讯甚至是“谈数”各个环节当中,他所做的事显然已经超出了“线人”的负责范围。为何要让他参与其中?据陈朝晖称,李其伟担心派出所不如实按30%到35%的比例分“线人”费给他,所以要求参与其中,掌握具体数额。而这一点,所领导也同意了。李其伟还在庭上表示,自己也曾给其他派出所做过“线人”,所分到的“线人”费比例也是一样的。
量刑
公诉人建议数罪并罚
叹惋老民警晚节不保
公诉人认为,邓建聪与陈朝晖在主观上一开始就没有打算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办理案件。邓在陈向其汇报通过“钓鱼执法”办套现案来获取利益的时候,明确表态“可以去搞”,可见其主观上对陈的行为是有授意的。陈利用李提供的线索,查获吴良彩等人后,不仅利用“钓鱼执法”的方式办案,而且之后也并未按规定录入信息、按程序办理案件,而是收钱放人。这些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人称,邓、陈二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李则利用二人身份职务共同实施犯罪,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因此,建议数罪并罚,判处邓建聪和陈朝晖有期徒刑11年,判处李其伟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对此,李其伟的辩护人以“李其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且不明知这个钱财是违法的”为由,要求对李其伟无罪释放。公诉人反驳称,之所以认定共同犯罪,是因为李其伟以陈朝晖“线人”的方式,参与办案以及要求罚款放人,是参与了具体实施的,所以跟产生的后果有必然联系。而且他知道正常办案无法得到这么高的“线人”费,所以根本不存在他不知情的情况。
公诉人在庭上表示,邓、陈二人从警超过20年,其中邓从警近29年,两人多次获得嘉奖,其中邓获得过8次嘉奖和3次立功,但今天却坐在了被告席,令人惋惜。
案件背后
在庭审中,邓建聪曾表示,在听陈朝晖说可以通过线人提供的线索办理非法套现案件时,他认为这样绩效分会很高,即使构不成立案也可以给派出所创收,就同意了。那么,邓建聪所说的绩效分是什么?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派出所每年都有绩效任务,即每年要逮捕一定数量的人员。然而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为了完成绩效任务,不得不借助一些“线人”之力办案。一些“线人”凭着手头的线索向派出所开出高价,甚至号称“哪个派出所开的价高就给谁”,以派出所每年的办案经费而言,根本难以承担。于是,各个派出所就想方设法地去“化缘”创收,而办理套现案件索要的部分罚款,也成了“养”其他案件的经费。
然而,除了被绩效所逼之外,该知情人认为,个人的贪念也是一个极大的因素,“人一旦有了贪念,就会想要更多,一开始或许是为所里创收,可当诱惑越来越大时,就难说了。”(彭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