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提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04.03.2016  10:08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深化江南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及有效运行,根据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文件,自2016年3月1日起,江南区将调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从制度层面上提高村医的收入水平,保障基层医疗力量,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2016年江南区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的村卫生室门诊病人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由2015年的3.5元/人次提高到6元/人次,其中参加统筹地区新农合的群众一如往年只需个人承担1元/人次,新农合统筹支付5元/人次。

  制度的实施在不增加农村居民的负担条件下,切切实实提高了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让广大坚守在基层医疗战线的村医感受了希望、体会到了政府的关怀,提高广大村医的工作积极性,让基层留得住村医,增强基层的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广大病患居民看病就医形成“小病不出村,常见病多发病不出乡镇”的就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