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帮忙理清夫妻共同债务
17.11.2015 19:08
本文来源: 检察
广西检察网11月17日讯(通讯员陈桂媚 张昊)刘女士因与丈夫李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作出的李某与第三人黄某的借贷债务纠纷调解,向江南区检察院提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近日,江南区检察院民行科对该监督申请予以受理。
刘女士与丈夫李某于2014年底被法院判处离婚,两人居住的位于南宁市滨湖路的某套住宅房产经判决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补偿款300000元,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该房产,并协助刘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刘女士据此判决准备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过户,但2014年10月8日和11月21日刘女士两次查询房屋产权信息,均发现该套房屋已被本市另一个城区法院查封,申请查封的是一名黄姓男子,查封的依据是其丈夫李某与该名黄姓男子于2014年9月1日在该法院所作的借贷债务纠纷调解书。
江南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案件后,对监督申请人刘女士提出相关建议,建议刘女士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向法院主张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江南区检察院民行科与江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沟通。近日,当事人刘女士反映,法院在要求其提供了一定数额的担保金后解封了对该套房屋的查封措施,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本案中江南区检察院虽未对案件提出法定的监督方式,但仍然维护了申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民行检察工作虽具有法定的监督职权,但是权威之下,灵活的工作方式也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了“生鲜”的活力。
(作者单位:江南区检察院)
本文来源: 检察
17.11.201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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