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泄露信息存款被转走 判决:银行不需承担责任

14.03.2015  15:27

  姜某存在银行卡内的钱莫名被转走,其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却以败诉告终,是什么原因导致姜某卡内6049元被盗?为何姜某的诉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昨日,该案在南宁中院二审开庭,姜某有无透露相关信息给他人,银行是否需对姜某损失负责,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刚汇入卡里的钱不翼而飞

  54岁的姜某是一名在邕务工人员,用他的话说就是,自己不懂什么是手机银行,也不清楚怎么操作网银,对于自己银行卡内的6049元不翼而飞,他很气愤。姜某坦言,他的银行卡此前已开通手机转账功能,存款被转走后他收到提醒短信。2014年3月31日,在广东打工的女儿给姜某尾号为39881的借记卡汇入6000元,姜某到银行排队取钱,然而他很快发现卡内余额只剩下1元,另外6049元已不见,此时距离女儿汇钱不到10分钟。

  活了大半辈子的姜某哪里遇过这种事,他向银行柜员咨询,对方告知他卡上的钱已通过手机银行转入一个叫“邓某某”的账户上。姜某这才想起,这个邓某是他在网上认识的,对方曾承诺可贷款给他,但前提是他需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功能,他一一照办。可这又和邓某有何关联?姜某想不通,他从没有用手机登录过账户,也没有将手机交给别人。他认为银行难辞其咎,遂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银行当然拒绝,于是双方闹到法庭。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在当事银行办理了借记卡,银行负有保证被告存款的安全和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姜某作为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密码。虽然姜某声称自己未泄露相关信息,但其在派出所曾向民警陈述其在网上认识邓某,邓某称能够给他贷款,要他之后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功能。因此,姜某在开通手机银行时将开通的验证码告知了邓某,即将涉案银行卡手机银行的开通权利转移给了邓某,邓某掌握这些信息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卡内的存款。姜某涉案银行卡内的款项正是通过手机银行转账至邓某的账户内,因此姜某将其手机号码、开通手机银行的验证码泄露给案外人,他对其卡内的存款被他人盗取应负全部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被告从技术证实无责

  姜某不服,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开庭时,姜某一改此前在派出所的证词,称透露验证码、密码给邓某的账号是另一张尾号为96032的银行卡,而不是遭遇盗取的尾号为39881的银行卡。对前后矛盾的说法,姜某辩称做笔录时记错了。银行方面认为,姜某提交的证据清单显示,有一项业务信息提示尾号为39881的卡加办了手机银行,并不是尾号为96032的卡办了手机银行。该卡于2014年3月29日办理开通,同年3月31日转入6000元,同日转出6049元,显然是姜某自己把密码泄露给他人,姜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中,姜某并没有新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被告银行从技术上证实,手机银行需要银行卡绑定手机号码,其他手机号无法登录,若不是获得验证码和卡密码,其他人根本无法操作账户内的存款。

  庭审双方争辩激烈,姜某拒绝庭后和解,案件将择日再作宣判。

   老友说法

  银行卡盗刷案件频发,市民不要以为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即使泄露了个人信息,银行卡里的钱还是安全的。保护银行卡安全,必须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外泄,尤其是卡号、密码、签约手机号等。 (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孙晓梅)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