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法制办出台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规定
11月29日,南宁市法制办出台了《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开展政府立法协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快推进民主立法进程。该《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为了拓宽立法渠道,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促进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市法制办组织制定了《规定》。《规定》共九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和亮点:
一是对立法全过程如何开展协商进行了制度设计。《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提出市法制办在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调研、立法草案起草和审查、立法评估、立法清理等立法工作中与市政协有关专委和政协委员开展论证、协商的有关规定,适用该《规定》。此外,《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立法调研、立法评估、立法清理、委托立法等立法活动可以邀请市政协有关专委和政协委员参加。
二是明确了开展政府立法协商的方式方法。《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可以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征求市政协有关专委、政协委员意见。
三是对开展政府立法协商提出了程度要求。为保障政府立法协商的成效,确保立法协商有一定的广泛性,《规定》第四条提出市法制办组织起草立法草案时,书面征求意见的政协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第五条提出市法制办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政协委员人数不少于应邀参会代表总人数的10%,同时提出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时,应当适当邀请具备法律或者相关专业知识的政协委员参与研究论证。
四是对开展政府立法协商中的协作提出了要求。为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协有关专委在立法协商中的协作,《规定》第八条提出市法制办要加强与市政协有关专委的工作联系,听取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此外,第三条提出市政协有关专委组织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以及确定年度立法协商重点项目时,市法制办应当积极配合。
五是强化了开展政府立法协商的成效。《规定》对重视政协委员的意见,加强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工作提出了要求。比如,第三条规定市法制办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中提出的立法建议;第四条规定市政协有关专委和政协委员所提的立法意见建议,市法制办应当研究处理,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反馈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