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就公租房保障办法举行论证会
“审核期限能否缩短一点?”
——市法制办就公租房保障办法举行论证会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吴洁辉)为了理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租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昨日,市法制办就《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专家、企业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等专家、代表对保障对象的认定、退租机制的完善、审核时间的优化等热点问题进行论证。
热点一:缩短审核期限
“从申请受理开始,市民需要等待80天的审核、公示,这个审核期限太长了,能不能缩短一点?”论证会上,广西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师韦庆忠的提议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认同。
在《办法》的论证稿中规定,市民在申请之后,受理机构需要在20日内进行核实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后需先后将材料报城区住房保障部和城区民政部,最终报送至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公示,前后共需要等待80个工作日。
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副处长周伟平建议:“能不能专门通过一个渠道办理市民的申请,实现一次受理,缩短审核时间,优化申请程序。”
热点二:优化房源位置
小何自2013年大学毕业后,一直留在南宁工作。今年6月得知公租房开放申请后,小何发现自己基本符合申请条件,但他最终没有申请。“这些公租房的地理位置都较偏远,上班很不方便。”小何和记者算了一笔账,他现在在市内离上班地点较近的城中村租房,每月租金450元,时间充裕的话可步行或骑公共自行车上班。如果入住公租房,交通成本必然增加,最终花费的生活成本和现在相差无几。小何表示:“没省多少钱,却把大量的时间花在坐公交车上,不划算。”
在论证会上,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荣汉建议:“在以后的房源筹集建设时,是否可以适当引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地块筹建公租房。在一些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工厂较为集中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建设公租房。”
《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了公租房可以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筹建,但条文中仅对政府投资建设作了规定,却没有明确社会投资该如何参与到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对此,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鸣湄建议:“可以由社会力量在较为有利的地理位置建设公租房,政府给予补贴,然后对公租房的价格进行调控。”
热点三:条件限制不应“一刀切”
《办法》中第六章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对保障对象可以获得保障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住房困难家庭需具备无自用汽车的条件、社会保险费金额的缴纳、单身务工人员的父母家庭也应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等问题引起了专家们的热议。
广西住建厅住房保障处调研员曹桂生说:“一辆价格低廉的面包车可能是住房困难家庭谋生的唯一工具,用有无汽车来作为审核条件不合理。”还有专家表示,汽车的种类繁多、价格也不同,可以对拥有的汽车的类别进行分类。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规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还应当年满25周岁,并且其父母家庭属于住房困难家庭。专家、代表们一致认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的父母是否属于住房困难,可操作性不强。
热点四:完善退租机制
《办法》对公租房的退租机制作出规定:享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受保障家庭应在受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受保障资格终止。
遇上“老赖”怎么办?为促使受保障资格终止的承租人及时腾退承租的房屋,《办法》草案规定,承租人应当自受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6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逾期腾退的,按逾期的时间长度和计费标准,缴纳房屋占用费。
《办法》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申请人、受保障人申请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前,暂缓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论证会上,这条规定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议。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彭荣汉说:“住房保障部门暂缓办理保障对象的房屋登记手续,无疑是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鸣湄表示,保障对象在保障资格被终止后,仍在公租房内居住,需要区分保障对象是无意还是有意,不能一刀切。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