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十八条举措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19.02.2016  10:56

本报北京2月18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就服务京津冀经济发展提出了18条工作举措。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利益分配等的重大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特别是跨区域的法律纠纷。这些法律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严重影响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进程。为依法稳妥地解决这些法律纠纷,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突破区域思维定式,主动将审判执行工作融入协同发展的总体框架,研究制定了意见,并且在意见的指导下建立了相关的工作机制。

  据了解,意见分3个部分、共18条。第一部分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第三部分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意见提出,以“协同司法”保障“协同发展”。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加强京津冀三地法院信息化建设合作,推动完善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实现三地法院执行办案“同城效应”,充分发挥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建立健全京津冀三地法院人员培训、法官任职交流、调研协调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