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设立法律顾问室 制定出台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17.04.2015  02:00

4月16日上午,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并制定出台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 广西新闻网 记者 邓昶摄

   广西新闻网 南宁4月16日讯(记者 邓昶)4月16日上午,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并制定出台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及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2日正式设立法律顾问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首批法律顾问共37位,其中21位为政府及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16位为政府聘请的专家和律师。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15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2015年9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进经济社会跨越性发展,为实现我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同时,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工作规则共18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自治区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承担部门。自治区法制办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规定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二是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法律顾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六)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三是强调了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的规定。(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牟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四是落实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规定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五是建立法律顾问动态管理模式。规定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违反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