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两起判例 用以案说法方式给商家敲响警钟

15.03.2016  10:38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郑肖肖    孙晓梅)一支水性笔、一个奶嘴,两件不足10元的物品均因标注问题惹来诉讼纠纷。最终,商家败诉,被认定为欺诈,其不仅需向消费者退还货款,还被判处赔偿500元。昨日,市中级法院公布两起判例,用以案说法的方式,给商家敲响警钟。

   案例1  奶嘴虚标产品等级

  2014年11月,谢先生在南宁一超市花费8.8元,购买了某品牌一个奶嘴。奶嘴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2日,保质期为10年,产品执行标准是GB4806.2,并注明产品等级为“一等品”。此后,谢先生上网查询《GB4806.2橡胶奶嘴卫生标准》的具体规定,发现该标准中没有对奶嘴的等级做出说明和规定,谢先生认为,自己是看到奶嘴外包装上标明“一等品”才购买的,超市出售伪造质量等级的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诉至法院索赔。

  日前,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指出,超市销售奶嘴的执行标准为卫生部颁布的《GB4806.2橡胶奶嘴卫生标准》,但该标准中没有划分等级,故没有“一等品”等级,因此奶嘴属标识不合格产品。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超市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验明在其商场销售的商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于超市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不合格的商品,误导消费者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法院二审支持了谢先生的诉求,超市需退还货款8.8元,赔偿谢先生500元。

   案例2  中性笔未标保质期

  2015年2月,李先生在南宁一超市花费9.9元,购买某品牌中性笔一盒,笔的外包装盒上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是QB/2625-2011。此后,李先生查询了解到,依照《QB/2625-2011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规定,中性笔的销售包装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李先生认为,超市出售的中性笔外包装不合格,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将超市诉至法院。

  日前,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终审指出,《QB/T2625-2011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为国家轻工业局推荐性行业标准。该标准作为一定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赋予了其规范效力。法院指出,不只是强制性标准具有规范的效力,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都应具有规范效力。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意味着企业自愿接受该标准的约束,该标准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以案说法

  本案的中性笔上标注的执行标准虽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但该产品仍应严格按该标准执行。据此,该中性笔和笔芯销售包装上应有生产日期(年、月)、保质期等标识;此外,中性笔和笔芯保质期:自生产日期起为一年。

  据此,法院终审认定,超市出售的涉案中性笔既未标注生产日期,也未标注保质期,不符合其执行标准规定,属标识不合格产品。超市没有充分履行查验义务,明知该中性笔为标识不合格产品,仍向消费者出售,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其应返还货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赔偿李先生500元。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