辍学初中生猥亵5岁女童家人拒赔偿 法院判赔3.3万

14.11.2015  11:36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赵敏  通讯员 申雨鑫 蒋佳雨)  辍学在家的13岁男孩小覃,因父母忙于生计对其疏于管教,竟然对本村一名在读幼儿园的5岁女童艳艳(化名)进行强制猥亵。事发后小覃的父母否认这一事实,并拒绝了艳艳家人提出的赔偿损失要求,最终艳艳的父母将小覃及其父母诉至法院。11月12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小覃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小女孩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3万多元。

  今年6月24日,对于5岁多的小女孩艳艳来说,是可怕的一天。当天中午,艳艳独自从家里去幼儿园的路上,遇到了同村的小覃。小覃仅读到初中就辍学了,他将艳艳骗到了村里一处坡地,因艳艳年纪小还不懂事,小覃而后在该坡地一棵大树下,对艳艳进行了强制猥亵,造成艳艳会阴裂伤、处女膜破裂。艳艳受伤后,当天她的家人便将她送至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进行住院治疗。

  事情发生后,艳艳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地派出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因小覃实施猥亵时年仅13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故警方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后,艳艳的父母向小覃的父母索赔相关损失,但小覃的父母否认其儿子对艳艳实施了猥亵行为,拒绝了索赔的要求。协商无果之下,艳艳的父母以艳艳的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覃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费用1138.21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公安机关侦查收集到的证据和艳艳住院检查治疗的证据,充分证实了小覃故意对艳艳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并造成艳艳受伤的事实。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艳艳的身体权,主观上过错严重,应对艳艳所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小覃实施侵权行为时年仅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有证据证实小覃有经济能力赔偿艳艳的各项损失,因此,小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对小覃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小覃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艳艳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为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费用1138.21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共应赔偿艳艳3.3万多元。

  ■法官提醒

  此案件是这名13岁的男孩在辍学后,父母对其疏于管教所造成。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认错态度也存在问题,在儿子犯错后还不愿承认事实,拒绝对受害女童的赔偿,这是对儿子犯的错进行庇护,这对其儿子今后的成长很不利,在庭审结束后,法官也深刻教育了这对父母。此外,作为艳艳的父母,也应该尽到完善的监护职责,尽职尽责地担当起监护人的责任,做好对年幼女儿的保护。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