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布多起纠纷案 提醒消费者保留发票利于维权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昨日,西乡塘区法院发布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例涵盖商家违反《广告法》宣传、消费者买到过期物品、商品货不对板等内容。记者从中梳理出4起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已判决,对商家在规范自身销售行为方面具有警示作用,同时,也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导意见。法官提醒,购买商品时,保留购物发票,对日后维权起到很关键作用。
案例1
2014年11月,市民牟先生在沃尔玛明秀西路店处购买了某品牌无线蓝牙音箱4台,花费836元,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有“蓝牙音乐最佳拍档”字样。牟先生过后认为,商品并未达到宣传的效果,遂以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原告2508元。
●法院观点
被告沃尔玛明秀西路店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应对其销售商品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涉案商品的包装上使用“最佳”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关于不得使用“最佳”等词语的规定,但被告沃尔玛明秀西路店仍销售该产品,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涉案商品的包装上使用“最佳”字样虽违反《广告法》,但违反该规定并不一定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牟先生主张理由不充分。故法院判决沃尔玛明秀西路店将涉案商品的价款836元全额退还,牟先生要求被告3倍赔偿原告购物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消费者发票缺失 证据不足无法索赔
家住邕宁的梁先生于2015年1月在北京华联南宁第二分公司处购买了两听蓝带啤酒,共计11.2元。后经了解得知,该产品在其包装上所标注的“最优质的酒花”“最佳啤酒”是违法行为。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后,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回购物款,并赔偿500元。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标签上标注“最优质的酒花”“最佳啤酒”字样本意是对蓝带啤酒曾获得“最佳啤酒”奖项这一历史的陈述,告诉人们蓝带啤酒品牌的历史荣誉,并不涉及使用绝对化宣传及故意虚假宣传。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梁先生仅提供购物发票复印件未能提交证据“购物发票”原件给法庭核对,且被告对该购物发票复印件真实性予以否认,故对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不予采信,对其全部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3
普洱茶买到假货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14年9月,谢先生到西乡塘区某超市购买一罐“普洱茶”,单价为12.9元。尴尬的是,当谢先生将茶叶赠给友人时,却被当场指出,该罐普洱茶是假货。就此,谢先生要求商家赔偿10倍货款。
●法院观点
被告销售的普洱茶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为绿茶、花茶,并不包含普洱茶。该普洱茶属于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且南宁市西乡塘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结果告知书》已确认被告销售不合格普洱茶的违法事实成立,故被告销售的普洱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知道普洱茶并不在其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对应的产品范围,故法院认为被告对销售给原告普洱茶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明知的。据此,法院判被告退还普洱茶的货款12.9元,并支付10倍货款的赔偿金129元给原告,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普洱茶返还给被告。
案例4
商品超过保质期 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叶先生于2014年年底在广西大学附近的一家商场花费15元购买了一盒“得力9863”快干印台。
在使用该印台过程中,叶先生发现产品功能远不及同类产品,导致用该印台作业过的特殊材料均要重新补办或重新制作。同时,叶先生发现,该印台已超过保质期小半年。叶先生认为,商家销售过期产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遂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500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观点
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商品,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从该商品的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原告的购买日期来看,原告购买该商品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按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将所购买的商品退还给被告,如不能退还,则应当按照购买价款予以折抵。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