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集中宣判毒品案 今年有337人涉毒被判重刑

27.06.2017  17:05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蒋爱云)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一年来,全区法院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去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031件,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  17.91  %。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区各级法院对263件毒品犯罪案件323名毒品犯罪分子集中公开宣判。

  去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031件6727人,分别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17.91%和判处罪犯总数的15.45  %,其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5837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890人,重刑率13.23%,超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5.54  个百分点。今年1月—5月,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046件2260人,其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1293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337人,重刑率为14.91  %,超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7.39个百分点。

  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全区各级法院对263件毒品犯罪案件323名毒品犯罪分子集中公开宣判。同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一些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布了全区法院近日执行的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案件

  1

  以办厂为名制造、贩卖毒品,毒贩领死刑

  日前,蔡志雄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被依法执行死刑。2013年7月,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的名义,租赁位于广西合浦县闸口镇某村一农场内一处养猪场,并出资在此处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间,蔡志雄先后组织蔡某、“猪八戒”(均在逃)和周某、廖某、翁某、陈某等人,在该制毒窝点内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成品氯胺酮在合浦县进行贩卖。

  同年12月15日20时许,陈某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某向他人贩卖氯胺酮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某驾驶的面包车内查扣氯胺酮19862克。随后,公安人员在陈某等人租住房子里抓获周某、翁某,同时在陈某居住房间内查扣氯胺酮861克、现金329100元,并在该小区车库内查扣氯胺酮125827克,在养猪场内的制毒窝点查扣制毒设备和原料一批。

  本案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蔡志雄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并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材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蔡志雄制造并贩卖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蔡志雄判处并核准死刑。目前,蔡志雄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

  2

  购买、运输毒品欲转卖境外,累犯被判死刑

  许庆恒与甘某相约,由许庆恒联系购买毒品,甘某提供毒资并向下家进行贩卖。2015年3月19日,甘某根据之前收到的越南买家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信息,与许庆恒商议到灵山县购买毒品。同年3月20日晚,两人到达灵山县,联系一名为“哥佬”的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谈好以每条3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批毒品。

  同年3月22日上午,甘某、许庆恒与“哥佬”一起到灵山县那隆镇交接毒品。按3人商议的内容,许庆恒于当日12时许先搭班车返回钦州市,甘某于14时许搭乘灵山县至钦州市的一辆班车。当班车行驶约2公里后,“哥佬”按约定在路边拦停上述班车,将一个纸箱交给司机让托运到钦州市,并提供了许庆恒的电话号码。当班车即将到达钦州市黎合江转盘加油站时,班车司机打电话通知许庆恒取货。许庆恒驾驶摩托车赶到此处接取纸箱,又驾车尾随该趟班车到黎合江转盘加油站,接上在此下车的甘某欲一同返回东兴市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摩托车尾架上的纸箱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袋,共计净重5  920.7克。

  本案由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法院认为,许庆恒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对许庆恒判处并核准死刑。目前,许庆恒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编辑:石笑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