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洋垃圾"走私新动向:倒卖或骗取进口许可证

27.04.2015  10:41

 

 

  自2013年我国海关启动针对“洋垃圾”走私的“绿篱”专项行动以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由于境内庞大的需求和可观的差价利润,“洋垃圾”走私犯罪又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发展出新的走私路径。海关、缉私等部门人员建议,要不断加强国内综合治理与国际协作力度,多管齐下打击“洋垃圾”走私行为。

   洋垃圾”走私三大隐蔽手段   

  据海关总署缉私局统计,2013年和2014年,全国共查处走私废物案件312起,查获各种固体废物143万吨。其中,涉及禁止进口的固废“洋垃圾”142起,查获电子垃圾、废矿渣、旧衣服等“洋垃圾”共25万吨。

  据介绍,“绿篱”专项行动有两个重点打击对象:第一是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列名的废矿渣、废催化剂、废轮胎、废电池、电子垃圾等工业废物以及旧服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等;第二是打击通过非设关地走私以及采用藏匿、伪报、利用他人许可证等方式通过设关地走私、海上偷运走私不符合环境控制标准的进口固体废物。

  “绿篱”行动的成效和威慑力,得到了专家学者、合法的固废经营企业乃至国际行业协会的一致认可。剖析“绿篱”行动中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当前违法固体废物和“洋垃圾”走私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弄虚作假,倒卖或骗取进口许可证。海关查办案件时发现,在严格的监管之下,一些不具备加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通过骗取或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这是当前最主要的犯罪手法。两年来,海关查获此类刑事案件196起,查证涉案废物114.95万吨。

  ——以伪报、瞒报、夹藏等方式躲避海关监管。有企业在申报进口时伪报品名,将国家禁止入境的废物伪报成与之外形类似的其他货物,并提供虚假单证以逃避海关监管;有的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夹藏国家禁止进口的“洋垃圾”。两年来,海关共查获此类案件78起,涉案废物20.53万吨。

  ——直接“绕关”走私“洋垃圾”。我国边境线长,监管难度大。有不法分子直接绕越设关地,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偷运入境。两年来,海关共查获此类案件62起,涉案废物5.4万吨。

   走私路线迂回,监管难度增大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由于海关监管愈发严格,用集装箱将整箱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直接运往我国内地的方式已不多见,不法分子更多地采取夹藏和中转迂回“绕关”入境的方式走私“洋垃圾”,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

  不法分子在夹藏“洋垃圾”入境时,往往采取外观及性状相似的货物,如在限制进口的废五金中夹藏禁止进口的电子垃圾、在废塑料中夹藏废轮胎切片等,造成检查人员对其区分及定性具有客观难度。同时还有一些企业将明令禁止进口的废矿渣伪报为矿石,由于两者属于同一属性,仅在矿物质含量方面有所区别,对海关现场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绕越设关地走私“洋垃圾”时,入境地随着我国打击力度加强而呈现从南向北迂回转移的态势,有些甚至长途辗转、跨越多个关区。广州、大连、天津海关缉私局协作查获的一起电子垃圾走私大案,走私团伙先通过香港货运代理将“洋垃圾”发往朝鲜港口,拆柜之后用散货船运抵辽宁边界外的公共锚地,再在辽宁非设关地偷运入境,最后等待时机通过海路或陆路运往广东,先后在香港、朝鲜南浦、辽宁丹东、广东汕头等地迂回。

  走私“洋垃圾”直接违反了联合国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已加入该公约20多年。《巴塞尔公约》亚太协调中心的专家向半月谈记者介绍说,“洋垃圾”走私中转地,除了传统的自由贸易港香港特别行政区外,越南也成为一个重要跳板,主要原因是越南政府对于部分以再出口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进口实施豁免,甚至存在怠于履行,甚至违反《巴塞尔公约》的情况。而且越中边境线长、上货点多,执法部门人防、物防、技防力量不足,难以完全封堵“洋垃圾”通过越南流入我国境内。

   加大综合治理,增强国际协作   

  业内人士建议,截断“洋垃圾”走私链条,还需加大国内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国际间协作。

  固体废物进口涉及许可证管理、企业管理、进口环节实际监管、进口原料后续生产加工管理等诸多环节,打击固废走私离不开对非法流通渠道和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需要环保、检验检疫、海关等多个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只有真正实现从源头形成管理合力,完善监管机制,才能实现综合治理。

  多地一线缉私部门负责人建议,海关内部应建立关区间风险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综合处置,及时预防和化解监管风险。同时应尽快建立海关、商务、工商、环保、检验检疫等部门间的联系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固体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等管理环节的衔接机制,避免管理脱节或空白,规范统一各部门的执法标准,使执法结果能够互认,同时适时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

  此外,由于国家间发展差异巨大,在控制“洋垃圾”越境转移的问题上很多国家仍未达成共识,一些国家蓄意越境转移危险废物,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

  对此,海关相关负责人及《巴塞尔公约》亚太协调中心专家建议,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执法合作、境外情报等手段和平台,逐步实现把“洋垃圾”堵在境外的目标。此外还须强化与越南相关部门的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走私,遏制中越边境走私态势;加强与香港海关合作,共同打击从香港“转口”、“拼柜”向内地走私废物的行为;与危险废物主要来源国共同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分析整理研究工作,为执法行动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半月谈记者  刘茁卉  赖雨晨  覃星星  袁慧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