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女工超龄应聘洗车工 被辞退后无法获经济补偿
超龄应聘 62岁女工被辞退无法获经济补偿
案发地:玉林市
(鲁梅所在的公司单方面提出了解约,但却没有另外给经济补偿。她于是将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法院一审二审却都驳回了她的请求。原来,她到公司工作时,已过退休年龄。)
鲁梅做洗车工时,已经57岁了。 2010年5月份,她应聘到玉林市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洗车工一个月工资是1500元,她一干就是4年。4年间,她和公司签订两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每次期限都是一年。
今年5月,公司考虑到鲁梅年龄也大了,于是提出解除和她的合同关系。公司负责人口头告知了她。但鲁梅走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鲁梅觉得是公司单方面解约,应该对她有所补偿。她就找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但劳动仲裁部门认为,鲁梅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不受理。鲁梅于是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共10500元。
鲁梅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
她到公司工作时,已经57岁,已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质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鲁梅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鲁梅的诉讼请求。鲁梅不服上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眼观察
由于法院认为,鲁梅和公司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她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她诉讼请求。(法眼三人组 记者 陈蕾 梁侦 梁静 本案涉案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