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时用地纳入一张图综合监管

24.12.2016  02:02
    12月19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2月1日施行,明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临时用地审批和批后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跟踪管理。
    据悉,今年6月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开展违法违规用地大清理、大整治,整治重点是临时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截至11月底,浙江省共排查出历年审批临时用地6481宗,其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2386宗,面积26139亩。截至10月底,全省通过拆除复耕、立案查处、完善手续、撤销批文等措施已完成整治2300宗,面积24793.2亩,完成率为96.4%。
    在开展整治的同时,浙江厅出台上述《办法》对临时用地加以规范,《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临时用地使用者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结构不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办法》规定,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办法》明确,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批准探矿权人临时用地或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可以与探矿权许可期限或项目建设周期一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