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时用地纳入一张图综合监管
24.12.2016 02:02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据悉,今年6月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开展违法违规用地大清理、大整治,整治重点是临时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截至11月底,浙江省共排查出历年审批临时用地6481宗,其中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有2386宗,面积26139亩。截至10月底,全省通过拆除复耕、立案查处、完善手续、撤销批文等措施已完成整治2300宗,面积24793.2亩,完成率为96.4%。
在开展整治的同时,浙江厅出台上述《办法》对临时用地加以规范,《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办法》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临时用地使用者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办法》规定,临时用地使用者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得以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者地上建(构)筑物等形式给他人使用。在临时用地上建造建(构)筑物的,结构不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
《办法》规定,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办法》明确,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批准探矿权人临时用地或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可以与探矿权许可期限或项目建设周期一致。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24.12.2016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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