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桂财税〔2017〕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涉企收费大督查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坚决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各项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政策,没有落实的要抓紧落实。
(二)抓紧研究进一步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政策,再取消、停征或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三)坚决取消各类违法违规收费,加大力度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对涉及的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全面推开涉企收费公示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外公布涉企收费清单,主动接受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决铲除滋生违法违规乱收费、乱摊派的土壤。
二、自查自纠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各部门要抓紧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政策是否已经落实,查是否还存在违法违纪收费,查是否已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阶段性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实施重点检查和督查。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工业信息化委、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14个市和20个区直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和督查,检查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认真总结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各地、各部门应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已部署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具体措施、违法违规收费纠正查处情况(事件处理和追究责任人要形成典型案例)、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有关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效果、涉企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数额和预期成效等,并认真填写统计表,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正式报告报送财政厅,抄送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由财政厅综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做好迎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扎实做好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将把此次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情况纳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工作重点进行推动,并适时启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的专项督查。对国务院督查发现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不力的,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绝不纵容姑息。
附件:1.全面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2.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自查自纠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
4.有关清理规范政策文件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2017年6月2日
附件1
全面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面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向纵深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切实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已部署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坚决取消不合理涉企收费,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二、主要步骤和分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建立由财政、物价、工信、民政四部门组成的涉企收费清理规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各市县也应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完成时限:2017年6月5日前。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2017年6月5日前,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下发自查自纠通知文件到市县和区直主管部门,各市县收到文件后应立即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政策,研究工作开展方案、进行部署,并将文件送达所有自查自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完成时限:2017年6月5日前。
(三)拟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要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区直有关部门也要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备案;负责人和联络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应依照办理,县级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市财政、物价、工信、民政部门备案;市级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备案。并做好迎接检查督查的准备工作。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完成时限:2017年6月5日前。
(四)开展重点检查和督查。自治区联席会议单位成立若干工作组对各市和区直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各市县依照办理。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
完成时限:2017年6月15日前。
(五)总结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自治区联席会议单位各重点检查和督查组要将检查督查情况形成报告报财政厅;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报告报送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要将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涉企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报财政厅;民政厅要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报送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将清理规范其他制度性交易成本,包括金融、能源、电力等的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厅。各市要将本市(汇总各县情况)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情况报告报送财政厅。
牵头单位:财政厅
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其他区直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自治区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厅2017年6月18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其他部门2017年6月20日前。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任务。各地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规范工作流程,倒排工作时间,切实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确保我区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实施。
(二)重点检查和督查内容。查各地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清理涉企收费政策是否已经落实到位,查是否存在乱收费、乱摊派情况,查财政非税收入系统是否已停止非法收费流入,查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是否已停止销售票据并核销相关票据,查相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是否已公布收费目录清单,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收费行为,查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存在违法收费和过高收费行为。
附件2
涉企收费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政策措施 | 涉及项目个数 | 每年降费数额(元) | 备注 |
各项措施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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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部署措施落实情况 | |||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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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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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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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协会商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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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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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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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清费措施情况 | |||
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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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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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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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协会商会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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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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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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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起,处理相关责任人 人次) | |||
四、落实涉企收费公示制度(拟于2017年 月底前按规定全面完成涉企收费公示) |
填表说明:
1.“涉及项目个数”按一级收费项目填列。
2.“每年降费数额”填列2016年实际发生数额。
附件3
自查自纠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名单
部门单位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联络人 | 联系电话 |
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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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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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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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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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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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负责人填写部门、单位分管自查自纠工作的负责人。
2.县级单位填报此表报市财政、物价、工信、民政部门。
3.市级单位填报此表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工业和
信息化委、民政厅。
附件4
有关清理规范政策文件清单
1.《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厅转发文号:桂财税〔2017〕9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财政厅转发文号:桂财税〔2017〕13号)
3.《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税〔2017〕25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我区物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桂政发〔2017〕55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