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22.07.2015  12:14
 

   编者按  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领域,组织开展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查处,坚决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刊发。

   ■案例1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残联黄起明、通州区残联孙喜春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黄起明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政府残联理事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北京市京福园菌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京福园”)申请成为扶贫助残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未按照资金使用协议规定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京福园未履行协议内容并告知区残联;孙喜春在担任通州区残联副理事长期间,在对京福园进行绩效考核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规定,采取召开残疾人座谈会、到残疾人家中了解情况、电话抽查等形式核实扶持帮扶协议内容落实等考核内容,将不符合条件的京福园考核为合格。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农村残疾人扶持资金巨额损失。

  二、处罚情况

  2015年5月,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黄起明、孙喜春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件评析

  查办案件中发现,一些公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充分了解,推脱卸责,依法依规履职的观念淡薄,畏难情绪普遍存在,正是这些对于工作完全不愿担责的观念、态度,使他们怠于职守,最终铸成大错。同时,案件的查办也暴露出,在扶贫助残领域,存在扶贫助残生产项目审批不规范、扶贫助残基地绩效考核走过场、残疾人帮扶资金拨付漏洞严重等问题,应加强公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教育,规范扶贫助残项目的审批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助残项目考核机制,全面加强对助残资金使用和发放的监管,完善助残资金申报和拨付工作制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力度。

   ■案例2  

  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东升村原党支部书记董德友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董德友在任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东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伙同董德民等8人(已另案处理)以他人名义,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骗取国家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39.6万元,董德友获得赃款35.7万元,全部被其挥霍。

  二、处罚情况

  2014年10月28日,长岭县法院以董德友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三、案件评析

  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民住房改造所给的相应补贴,是国务院下发的一项惠民政策。长岭县作为贫困县,国家对该县泥草房改造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但有些村干部通过“虚报骗取”等手段,相互串通、利益均沾,骗取和冒领国家拨付的补贴款项,造成窝案、串案多发,社会影响恶劣。通过积极查办该类案件,对部分将国家惠民政策资金当成“唐僧肉”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为惠民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同时,针对惠农资金,检察机关提出了应制定国家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公开监督机制等建议,确保农民真正享受到国家的补助政策。

   ■案例3  

  江西省宜黄县民政局原副局长黄健儿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  

  一、基本案情

  受贿罪。2007年至2012年,黄健儿在担任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兼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全县移民项目计划审核上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的职务便利,在移民村组申报移民项目及资金拨付过程中,为他人申请移民项目及拨付移民项目资金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5.2万元。

  贪污罪。2010年至2012年期间,黄健儿利用担任宜黄县移民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单位工作经费为名,先后收受宜黄县委党校给予的培训费返还款10.5万元,并伙同周电英、黄木金(已另案处理)将其中的4万元及新丰乡人武部长方志根所送的1万元,共计5万元予以共同侵吞,其中黄健儿个人分得1.7万元。

  玩忽职守罪。2006年至2012年,黄健儿在担任宜黄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县级移民部门对全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职责,致使宜黄县乡镇村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未实施,造成国家移民项目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二、处罚情况

  2013年8月,黄健儿因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宜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案件评析

  黄健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忽视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学习,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认识不深刻;滋生以权谋私思想,平时社交圈子较复杂,爱好打扑克、麻将,输赢上万元是常事;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案件还反映出黄健儿作为宜黄县民政局副局长,兼任县移民办公室主任,掌握全县移民项目计划审核上报、验收及资金拨付的权利,对移民村组申报移民项目、资金拨付具有决定权,个人权力过于集中,加之内部监督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监督,致使其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案件社会危害大,扶贫专项资金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该领域案件的发生不仅影响了党和国家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而且极易引发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成为村民集体上访的导火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案例4  

  广西上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周德刚贪污、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周德刚明知上林县乔贤镇小卢至板浪扶贫道路工程已于2008年建成,且按实际里程亦结算完毕,仍利用担任上林县扶贫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整合资金为借口,授意李恒成(已另案处理)向上林县财政局重新申请拨付虚构的新建水头村至板浪道路项目的工程款,以从中共同侵吞国家扶贫款。随后,李恒成授意他人伪造相关印章、签名等并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经过周德刚审批上报,上林县财政局于2011年1月、7月分别拨付财政扶贫款37.8万元和4.2万元给李恒成。在周德刚配合下,李恒成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并实际占有了42万元。2007年底,周德刚在任上林县扶贫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调动工作为由,收受扶贫道路工程承建方李恒成的钱款送给时任南宁市扶贫办主任的林某,后因工作调动未果,林某将4万元退还给周德刚,周德刚将相关款项据为己有。

  二、处罚情况

  2014年10月1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周德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有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有财产10万元。

  三、案件评析

  惠民工程无小事,扶贫项目牵人心。扶贫办作为扶贫民心工程的执行者,本应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让惠民政策惠及于民。然而,近年来,为满足贪婪欲望,少数扶贫工作领域工作人员经不起考验,在金钱的驱动下,疯狂追求物质利益,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将惠民工程作为自己中饱私囊的工具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令人痛心,发人深省。周德刚贪污、受贿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该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社会影响恶劣,对上林县这样一个国家级扶贫县而言,扶贫办作为扶贫开发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本应以改善民生、为民谋利为己任,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切实把每分每毫扶贫款落到实处。然而,却因他们的一己之私,不仅使党和政府的扶贫惠农政策难以落实,更严重的是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部门,一直坚持“抓小抓早”,同时,加大对重点部门、领导和重点岗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有效抑制职务犯罪率的上升和蔓延。

   ■案例5  

  云南省丘北县温浏乡政府原秘书余勇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余勇利用担任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温浏乡政府秘书兼令冲村村委会主任、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妻子毛艳(已另案处理)为本村4名孤儿申请办理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但没有将民政部门发给4名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存折交给抚养人,余勇夫妇二人从

  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2月12日,将4名孤儿信用社账户上的7.2万元取走,案发后余勇退还了4300元。余勇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妻子毛艳,用村民杨某的户口册为其申请了农村低保,但两人没有告知杨某有低保,也没有将低保存折交给杨某。余勇夫妻二人从2011年1月14日至2013年11月7日,将杨某的低保共1.146万元从信用社取走侵吞。

  二、处罚情况

  2014年9月24日,丘北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余勇有期徒刑七年。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中余勇身为乡政府秘书兼村党总支书记,伙同担任该村村委会副主任的妻子毛艳共同作案,虽然二人级别不高,但均实权在握,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而且,随着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增多,上级划拨的补助资金越来越多,有些村干部把国家的补助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同时,贪污贿赂案件不再仅仅是截留款项的单一手段,其方式多种多样,或重复支出套取公款;或巧立名目,骗取上级资金;或以接待费等虚假列支;或将上交费用中多收取的部分扣留,私自挪用经营项目,从中获取好处;或用公款送礼;或将超生款、土葬款隐瞒不报纳入个人手中;或用小金库方式套取公款等。“小官蚁贪”的危害不容忽视,它不仅直接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创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将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文稿统筹 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