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职业年金的“特权味”
中国政府网6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指出,该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今年1月份,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持续20年并且屡次攻坚未果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双轨制终于寿终正寝。日前国务院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究其实质是公务人员养老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是对公务人员养老金制度的“补充”,当然,也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广大公务人员的重视和优厚。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一好的改革举措要想进一步深入人心,成为体现社会公平、养老公平的一部分,仅有一个原则性的“职业年金规定”还远远不够。当前,公务员职业年金办法的出台,首要还是尽快消弥部分公众对于“不公平”的疑惑和不满,消弥其可能附加的“特权味道”。
公务人员有,其他劳动者也应该尽快有,这是消弥“不公”和“特权味”的最有效方式。客观而言,职业年金并非我国所独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国外企业的一个惯例。上世纪30年代美国企业的年金计划已覆盖了美国1/6的工人。目前,美国3/4的企业员工参加了企业举办的年金计划。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为85%,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约为50%。在廉洁指数颇高的新加坡、中国香港均实行廉洁年金制度,只要公务员在职期间,做到廉洁勤政,在退休后就可拿到一笔数额不菲的廉洁金,香港约为四五百万港元,廉洁年金实质上也是职业年金。所以,单纯从职业年金的建立和完善角度,我国不是做的多么完善和充足,而是远远不够,也只有将职业年金保障辐射到更多的群体、保障到更多的人群,所谓的“特权味”和“公务员味”必然荡涤和消弥。
真正让职业年金成为国民人人共享的制度成果,不仅要在公务员人群中强制推行这一制度,更应在企业尤其是私企领域推广实施这一机制。只要每一名劳动者不分岗位、不分工种,一体享受到这一带有劳动权益属性的保障,所谓的公务员职业年金也将“去神秘化”、去“特权化”的误解。最终,摊薄公务员群体率先实施职业年金机制给社会造成的舆论影响。下一步,国家有关方面应尽快出台针对性举措,将全体劳动者一体纳入制度的“关怀”之中。
其二,解决部分人群对于公务员职业年金的不满和不理解情绪,还须进一步将公务员职业年金机制做的更完善、更公平。职业年金及于每一名公务员,但公务员本身也优劣、也有履职责任心和贡献度的大小,是不是只是进了公务员队伍,不犯严重错误如辞退、开除等,将基本一致的享受到职业年金?如果职业年金不能充分体现公务员的履职和贡献度,这样的职业年金是否公平?深圳市在几年前试水聘任制公务员时,就建立了职业年金机制,设计和推行了“奖励机制”,但惩处方面就比较简单--只有所犯错误严重到需要开除公职的方才惩处(剥夺职业年金)。在国家有关方面颁布的“职业年金办法”中同样给人以原则性较强,层次性不强的感觉。有关方面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这一“安排”,更多的体现出“奖勤罚懒”的公众预期。
职业年金,说到底是一种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种类,不应区分是公务员、还是企业职工都应该获得这一权益保障。国内职业年金在公务员群体中“整体推进”、“率先试水”未尝不可,但公众更希望公务员职业年金机制成为调动公务员认真履职、保持较高廉洁度的“鼓励金”,希望公务员职业年金机制成为未来全国性推行职业年金机制的“破冰”。(毕晓哲)
编辑: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