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猥亵儿童案

27.03.2015  12:32

  广西检察网3月27日讯(通讯员唐国坤 杨榆珺)3月2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黄某某猥亵儿童案,获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刑期由一审判决的八个月改判为八年。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30多岁的黄某某利用担任防城港市某小学教师的工作之便,先后在学校教室讲台、学生座位附近、教师办公室以及其在校外所开办的补习班上,借上课、课间布置任务或给学生辅导作业之机,多次对多名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被黄某某侵害的受害人均不满12周岁。2014年6月20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黄某某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29日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判决后,结合具体案情,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多人多次,其中几名被害儿童年仅9岁,且被告人黄某某身为被害人的老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黄某某具有猥亵儿童犯罪从重处罚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刑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从重处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仅认定其猥亵两名儿童,未对其他从重处罚的事实和情节给予认定,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被告人黄某某的量刑畸轻,港口区人民检察院遂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案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审对黄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对案件认定事实有误,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不当。2015年3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给予全部采纳,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八年。

  (作者单位:港口区人民检察院)